在探討公證遺囑為何被法院認定無效之前,我們先提供大家一些線索:
1)阿洋辦理公證遺囑時,已經氣切。
2)公證人為了減省時間,已事先以電腦打字製作好公證遺囑內容,並於當日扼要與阿洋確認。
3)兩位遺囑見證人是阿洋的女兒找的。
4)遺囑見證人阿輝在公證遺囑過程中曾短暫出去抽根菸。
5)阿洋在公證遺囑上蓋章。
在我們一起逐步拆解阿洋的公證遺囑為什麼會被法院認定無效前,
先來檢視公證遺囑需要具備哪些要件。
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公證遺囑的做成順序必須要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並向遺囑人確認。製作過程要有兩名以上遺囑人指定的見證人全程在場。
公證遺囑上要記明年、月、日,並由遺囑人、兩名以上見證人及遺囑人一同簽名。只有當遺囑人無法簽名的時候,才能按捺指印替代簽名,公證人同時必須記明不能簽名的事由。
我們進一步說明阿洋的公證遺囑被法院認定無效的原因:
無效的原因一:阿洋沒有口頭陳述遺囑內容
公證遺囑的分工順序是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再由公證人筆記。所謂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是指遺囑人口頭陳述遺囑內容,但阿洋製作公證遺囑當時,已經氣切無法言語,只能由公證人發問,阿洋再以點頭、搖頭或搖手示意,因為不符合「口述遺囑」的要件,為了避免阿洋的意思被左右,因此公證遺囑會被認定無效(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
無效原因二:公證人事先打好遺囑內容,沒有先經過遺囑人口述再記錄
此外,公證人為了減省時間,避免當事人意思反反覆覆,事先已經依阿洋家屬提供的資訊先繕打好公證遺囑內容,並在當天簡要詢問阿洋遺囑內容是否正確。假設阿洋當時可以口語表達,但由於公證人並非先由遺囑人阿洋口述遺囑內容後,再依口述內容筆記製作公證遺囑,法律為了避免公證遺囑被家屬左右遺囑內容,也會認為公證遺囑無效(參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意旨)。
無效原因三:遺囑見證人不是遺囑人阿洋指定的
遺囑以遺囑人過世時發生效力,當時已無法向遺囑本人求證,因此需仰賴見證人證明。遺囑見證人須由遺囑人指定,若實際上遺囑人不認識見證人,或不是遺囑人指定,會因為不符合「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的規定(參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導致公證遺囑無效。
由於阿洋的遺囑見證人是阿洋的女兒找來,而不是阿洋本人指定,因此導致公證遺囑無效。
另外提醒遺囑人並不是隨便指定任何人均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若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均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
無效原因四:遺囑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見證公證遺囑過程
遺囑公證過程中,兩名以上見證人都需要自始至終在場見聞,並確認遺囑口述內容是否與公證遺囑做成內容一致。若中途一人離去,即便有另一人全程在場,仍會使公證遺囑無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民事判決)。遺囑見證人阿輝因為在公證遺囑過程中曾短暫出去抽根菸,即便沒多久就回來,仍會導致公證遺囑無效。
無效原因五:阿洋沒有在公證遺囑上親筆簽名
公證遺囑的另一個要件是遺囑人必須在遺屬末端親筆簽名,若是遺囑人因為不識字無法簽名,只能以按捺指印取代,且公證人要記名遺囑人無法簽名的原因,不能由他人代為簽名後遺囑人按捺指印,也不能由遺囑人蓋章替代(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意旨)。阿洋的遺囑因為沒有親筆簽名,儘管有本人蓋章,仍會因為不符合公證遺囑的要式規定而無效。
公證遺囑的優點:推定形式真正及保存性
由於公證遺囑是由公證人做成,形式上會推定文書為真正,可避免遺囑真偽的爭議(民事訴訟法第355條)。
遺囑內容也會經公證人把關,確保內容符合法律規範。公證人製作好遺囑後,會將遺囑繕本分別置於公證處、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永久保存(公證法第98條第2項),若遺囑人手上的遺囑遺失,或繼承人於遺囑人百日時,均可向公證處或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查詢閱覽。基於上述優點,不少人會選擇公證遺囑。
然而解析完阿洋公證遺囑無效的原因,我們可以發現公證遺囑的程序也由相當嚴格的規範,即便遺囑內容符合阿洋的真意,仍會因為程序不符合民法規定而導致遺囑無效,也讓遺囑人白白花費公證費用。
遺囑或許是您生前留給遺孤的的最後一絲溫柔,建議可以尋求律師協助,讓我們一起細細規劃給家人的最後一封情書。

本文為蕭奕弘律師事務所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撰文律師:張岑伃律師
經 歷:
1)蕭奕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法規會科員
執業信條:法律的本質,是為人尋求秩序中的安穩與尊嚴,在變動的人生裡照見一線明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