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地主提告台南市政府,主張他在2018年3月取得3筆土地所有權,但市府水利局卻未經同意,就在他的土地上設置水利機房供電設施、水泥鋪面及水利閘門等設施,經過佳里地政事務所鑑界丈量,發現3個地號共被占用122.25平方公尺,黃男認為該防護工程無權占用土地,請求拆除地上物,並依該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0%計算,求償土地租金共1萬67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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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代表出庭時稱,舊頭港社區所搭建為簡易抽水池及前池,開工前就辦理過地方說明會,並委託地方耆老協助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同意書,其中就包含黃男簽署同意書,工程在2019年7月19日開工、2021年1月7日完工,但黃男否認是他筆跡,經筆跡鑑定確實非他本人所簽署,合議庭審理後認市府應該拆除,並考量該處周邊狀況,以申報地價年息5%為計價標準,判賠8031元。
南市水利局回應,防護工程已經完工,且簡易抽水平台坐落在既有溝渠上,當初是由地方取得同意書後辦理應急工程,但未就同意書正當性部分再次確認查證,後續會檢討改進,有鑑於該抽水平台是舊頭港社區重要防洪設施,將提起上訴、並持續向地主協調價購等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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