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沒有遺囑,財產會怎麼分?
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等規定,若一個人過世而未留下有效遺囑,其財產會依「法定繼承順位」分配:
(1)第一順位是配偶及親等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並均分。換言之,如果過世時留有子女及孫子女,會由子女取得繼承權,親等較遠的孫子女則無繼承權。但如果子女早於自己離世,孫子女會取得代位繼承權。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有配偶及兩名子女A及B,A早於甲離世,並留有2名子女C、D(即甲的孫子女)。
此時甲的繼承人為配偶(應繼分1/3)、子女B(應繼分1/3)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C(應繼分1/6)、D(應繼分1/6)。
應繼分比例是如何計算出來的呢?本來應繼分會由配偶、子女A及B三人均分,因此配偶及子女B的應繼分各為1/3;子女A的應繼分三分之一則由孫子女C、D代位繼承均分,因此孫子女C、D的應繼分各為六分之一。
(2)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由配偶(應繼分1/2)與第二順位的父母(均分剩餘的1/2)共同繼承。
(3)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亦早先離世,則由配偶(應繼分1/2)及第三順位的兄弟姐妹(均分剩餘的1/2)繼承。
(4)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無父母或兄弟姊妹,則由配偶(應繼分2/3)和第四順位的祖父母(均分剩餘的1/3)共同繼承。
因此以大S的狀況,大S過世後,在大S沒有訂立生前遺囑的前提下,她的繼承人應為具俊曄以及大S的2名未成年子女,三人各占1/3應繼分。
而法律預設嚴密,然而不見得與被繼承人的意願一致,甚至可能引發遺產衝突;又因為繼承權具有一身專屬性,即便事發第一時間具俊曄表示要將所有的權利讓給岳母,繼承人並不因此變成大S的媽媽(即第二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大S案帶來的三點提醒
(一)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與特有財產管理
大S過世時,留有與中國籍前夫汪小菲所生的兩名未成年子女,雙方離婚時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大S單獨行使。在大S離世後,此時兩名子女的親權行使歸屬,須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歸汪小菲行使,未成年子女自大S繼承的遺產屬於其特有財產,在子女滿18歲前,汪小菲必須為子女利益,才可以加以處分。然而汪小菲透過親權實質上仍對大S遺產具有一定控制權,倘若汪小菲有濫用情事,還需透過訴訟解決,若具俊曄想技術性避免汪小菲透過親權行使實質可控制的遺產數額,可先在遺產分配程序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此在配偶早先離世的情況下,生存他方為避免未成年子女無所依歸,或許可以透過遺囑方式指定監護人,並一併指定擔任開具財產清冊的人。
(二)財產跨國配置,繼承程序繁瑣
據媒體報導,大S在日本、韓國、中國均擁有不動產與其他投資。若未預先設立信託或安排受益人,繼承人恐需耗費時間、金錢處理海外遺產。
(三)遺產稅問題未規劃,反讓家人承擔重稅
由於大S驟然離世,所留遺產可能沒有事先安排節稅規劃,導致遺產稅額甚高。有地政士即估算大S遺產稅可能高達6000多萬元,繼承人是否有能力繳納也成討論。若要避免遺產稅造成家人負擔,生前可善用分年贈與、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需同時留意實質課稅原則)、預留現金繳納遺產稅等方式加以節稅。
三、遺產規劃,是對家人最後的照顧
遺產規劃並不是觸霉頭,而是讓家人在面對離世悲傷時,不必另外面段困難的法律爭訟與親情對立。大S的驟逝提醒我們,人生無常,我們需要預先做好安排,包含:
盤點名下資產與負債
訂立遺囑,安排遺產分配對象及比例
若是最後行使未成年子女親權者,可用遺囑指定監護人
財產生前信託或遺囑信託,確保財產執行方式
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避免遺產稅重稅負擔

本文為蕭奕弘律師事務所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撰文律師:張岑伃律師
經 歷:
1)蕭奕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2)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法規會科員
執業信條:法律的本質,是為人尋求秩序中的安穩與尊嚴,在變動的人生裡照見一線明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