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說「法」|新創還是侵權? Lawsnote七法民刑事判決評析(上)
一、就附帶民事部分:
(一)附帶民事判決認為七法對法源構成侵權行為,所以應該對法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在賠償的邏輯上,附帶民事判決認為七法如果跟法源買這些資料,法源就算不賺錢,至少也會用建置資料庫的成本價賣給七法,但七法用爬蟲的方法省下這筆法源本該賺到的費用,所以法源可以請求的損失就等於「建置資料庫的費用」。因為刑事判決認定七法的犯罪行為包含取得法源整個資料庫的電磁記錄,因此附民以法源建立資料庫的成本作為法源得請求的金額,尚屬合理。
(二)至於如何計算法源建置資料庫的費用,附帶民事判決要求法源提出說明,法源表示每筆法規,建置法規內容約30分鐘,法規附件約22分鐘,法規沿革約7分鐘。附民判決以此時間,乘以各種資訊的數量,再乘以人力成本,最後計算出法源建置資料庫的成本至少在1億零5百萬以上,這也是附民判決認為七法該賠的金額:
1.就法源建置每筆法規內容、法規附件、法規沿革的時間加起來剛好是1個小時,看起來很像湊的,法源的證人也說這是概估的時間,不過是少算的。附民判決說前述建置時間可以從扣案光碟顯示的作業時間看出來,但我們不是當事人,看不到扣案光碟,也無從評論。
2.就人力成本,附民判決是用假設每個工作人力月薪為4萬元,再以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的「資訊服務委外經費估算原則」,加上辦公室租金、管理費、勞健保、水電、冷氣、辦公設備用品後,估算出每月實際支出人力成本為114,991元。這個計算方式雖非無據,但算出來的金額確實比想像要高。
3.附民判決引用的法源證人,詳細地說明了法源要建置資料庫的辛苦與所花的時間,尤其是在94年以前政府機構還沒電子化的時代,許多法規都只有紙本,要蒐集、整理、繕打、編排進資料庫,確實是件大工程。依照經驗法則,電子化後所需的建置時間理應大幅減少,一審判決沒有區分電子化前、後的建置時間,而是把紙本、電子時代的建置時間都用同一套標準計算,似乎不太精確,不過法源證人說法源提出的建置時間已經是接近電子時代的建置時間,已經沒有把先前紙本時代的大量時間計算進去。如果將紙本時代、電子時代的建置時間區分開來,最後的賠償金額說不定會更高也不一定。
(三)從法源證人所證述建置資料庫的辛苦,相較於七法以爬蟲方式把法源資料庫(而不是政府機關的網站)全數爬到七法資料庫,七法確實有些不勞而獲的味道,個人揣測這是法官對七法相關人員重判以及判令高額賠償的重要理由。
二、 批評者常提出討論的一點是,司法院委託法源建置維護法學資料庫,著作權不應由法源所享有,這個爭執其實在刑案判決及附民判決都沒看到。本案雙方都不爭執七法是從法源的資料庫爬蟲,所以本案被侵害的客體是法源自己的資料庫,與法源為司法院維護建置的無關。另一個批評的理由是,法令或「法規沿革」等資訊具有公共性,不應被私人企業壟斷云云。但誠如一審判決所說,七法如果著眼於前述資訊的公共性,應該從政府網站大爬特爬,而不是跑去競爭對手資料庫爬。事實上七法也承認之所以不去政府網站爬而去法源資料庫爬,是因為法源資料庫比較新、比較齊全,有些政府網站沒有的內容,因此公共性的主張恐怕也不成立。
三、本案判決一出,最強大的批判聲浪來自新創圈,認為本案阻礙了台灣新創產業的發展,痛罵法規落後云云。新創固然可以帶來產業的進步而受到政策鼓勵,但司法實務向來不承認新創可以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實務上亦不乏打著新創名義行違法之實的案例(當年轟動一時的鴻源案,其經營模式,以當時的觀點,也很「新創」)。以本件為例,七法最強的競爭力來自強大的搜尋引擎,但就資料庫或是「法規沿革」建置部分,用爬蟲重製跟用硬碟拷貝並沒有本質上的差異,這部分並沒有太高「新創」含量可言。當初七法如果不要爬法源而是爬政府網站,就算建置的資料庫沒有包含一些冷門法規或法源獨門「法規沿革」而略有缺憾,但99.99%的使用者根本不會在乎。七法栽在這個小事情上,實在可惜。

【本文為陳彥任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陳彥任律師,現為太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台大醫院法律顧問
曾處理太百(SOGO)經營權爭議
曾為多名知名藝人處理法律爭議
執業信條:誠信、智慧、專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