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刑事判決有關著作權法部分:

(一) 就著作權法部分,一般人可能會疑惑,七法與法源皆以資料庫建置為業,為什麼一審判決僅聚焦於「法規沿革」這個一般使用者都不會在意的點?之所以限縮於「法規沿革」,應該是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法令公文不得為著作權標的,只有「法規沿革」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檢方才把起訴重點擺在這邊。

(二) 但依刑案一審判決認定,法源的「法規沿革」是找人另外以法源自己獨特的方式,表達出歷次法規修正的沿革經過,與主管機關公佈的不同。既然一審判決認為「法規沿革」的寫法並非唯一的表達方式,且法源的「法規沿革」具有最低創意(筆者認為此處見解尚有商榷空間),其實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法源的「法規沿革」直接當成語文著作保護,而不用再套上「編輯著作」的框架,因為語文著作保護的理由在於語文表述方式的創意(例如對法規修正過程的文字描述),而編輯著作的保護理由在於對資料選取、編排的創意,但筆者實在看不出來「法規沿革」有對哪些資料進行選取編排,一審判決將「法規沿革」當成編輯著作,筆者覺得值得商榷。

(三) 如果要從編輯著作的概念切入,應該是討論法源資料庫雖然是收錄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法令,但法源資料庫在資料的編排上有沒有創意(資料的選取上,應該是越齊全越好,大概沒有創意可言)。如果有的話,七法以爬蟲技術把法源的資料庫重製,就會是侵害法源對編輯著作的著作權。不過這部分一審判決沒有交代,這邊就不討論。

(四) 有許多人把本案跟日前美國法院裁定,有關用買來的書訓練AI是高度轉化的合理使用,二者相比較,認為本案就合理使用的認定顯然落伍云云。不過如果從轉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觀點來看,七法把法源的「法規沿革」放到自己資料庫的「法規沿革」裡,沒有任何轉化可言,恐怕也通不過美國法院的檢驗。

二、 就刑案判決違反無故取得電磁記錄部分:

(一) 一審判決認為七法未經法源同意,用爬蟲把法源資料庫的電磁記錄重製到自己資料庫,成立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本部分的法律論理相對明確,較無爭議。

(二) 值得注意的是,爬蟲已是目前電商普遍使用的技術,依一審判決見解,是否意味著法院不允許使用爬蟲技術?筆者認為科技是中立的,關鍵還是在如何使用。使用爬蟲技術把他人資料庫的內容爬到自己資料庫,這就是重製行為,本質上跟用影印機影印他人書籍沒有差別,同樣都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可能。如果用爬蟲快速搜尋網路上相關的資訊,這就跟用AI找資料一樣,比較不會有侵權的疑慮。

三、 刑案最大的爭議恐怕是的重判七法負責人有期徒刑四年,這個刑度在類似案件中極其罕見。觀諸刑案一審判決書有許多「鮮活、生動」的行文用語,以及判決書內引用了大量截圖等異於傳統判決書表達方式(老實說筆者沒看過判決書這樣寫的,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自己上網搜尋),筆者推測重判的理由除了被告始終不認罪之外,應該跟法官個人風格有高度關係。筆者大膽推測本案到了二審之後,就算仍維持有罪判決,但刑度應該會大幅減輕才是。

 


本篇我們從著作權保護的界線談起,檢視了刑事判決中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也探討了刑法第359條關於電磁紀錄的適用與量刑問題。下篇將聚焦於本案的附帶民事判決,進一步解析法院如何計算損害金額與責任歸屬。

 

 

簡單說「法」|新創還是侵權? Lawsnote七法民刑事判決評析(下)

 

陳彥任律師
陳彥任律師

【本文為陳彥任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陳彥任律師,現為太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台大醫院法律顧問

曾處理太百(SOGO)經營權爭議

曾為多名知名藝人處理法律爭議

執業信條:誠信、智慧、專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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