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生後的遺產分配,我國允許人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遺產,甚至可以透過遺囑將遺產分配給沒有血緣的第三人,例如已故的金馬影帝陳松勇,就為了感念照顧他8年、形同父女的印尼看護Yule,透過律師立下生前遺囑,將部分遺產分配給Yule。

雖然我國法律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設有生前遺囑的制度,讓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對自己的生前財產預做規劃,但為了保障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設立了「特留分」制度,讓繼承人享有取得遺產的最低程度保障,但是回到這事件,法院在一審直接駁回女兒請求返還特留分的主張,究竟怎麼回事呢?

該案一審程序,地方法院未經審判即直接判地主女兒敗訴,理由如下:

1.遺囑侵害特留分時,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保障自己的特留分,但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後,回復的特留分會按照特留分的比例回歸到全部的遺產上,不可以直接按照特留分的比例換算成金錢,然後請求用金錢補償,例如:地主女兒的特留分為14分之1,行使扣減權後,地主女兒對於不動產、存款等各個遺產均有14分之1的權利,地主女兒不能將她對各個遺產的14分之1權利直接換算成金錢,然後請求金錢補償。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地主女兒直接請求用2,148萬元的金錢補償她的特留分不足額,是沒有道理的。
2.再者,一審法院認為地主的遺產還沒有按照遺囑分割,兒子、孫子實際上沒有拿到遺產,根本無從返還特留分給女兒,因此,一審法院沒有開庭,就直接判女兒敗訴。
 
本案經女兒上訴後,二審法院認為,實務上曾經有判決直接判以金錢補償特留分不足額,一審法院的見解尚有討論空間。而且,依照地主女兒提出的證據和主張,應該有符合請求返還特留分的構成要件,但一審法院卻沒有進一步釐清,連開庭都沒有開就直接判女兒敗訴,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因此廢棄一審判決,發回地院重新審理。

【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能不能請求金錢補償?】

法律為了尊重每個人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允許可以立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但為了確保遺族的生存保障,便以特留分制度限制了一部分的遺囑自由。

倘若遺囑違反特留分,遺囑並非當然無效,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選擇尊重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也可以主張自己的特留分被侵害,行使扣減權,如此保障自己的特留分。那麼特留分扣減權究竟應該如何主張?能不能請求金錢補償?

目前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後,回復的特留分會按照特留分的比例回歸到全部的遺產上,不可以直接請求用金錢補償。但也有判決認為,如果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同意或是為了尊重立遺囑人的意思,是可以用金錢或是其他遺產補償特留分不足額。

本案的一審法院應該就是按照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地主女兒不可以直接請求以金錢補償,但一審法院未考量到地主女兒顯然是願意接受金錢補償的,或許是因為這樣,二審法院才會認為一審法院的見解還有討論空間。

【遺產分割後才能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嗎?】

特留分扣減權必須在特留分被侵害時才可以主張,在遺產分割前,還不知道每個繼承人實際獲得多少遺產,故理論上無從確知特留分是否被侵害,因此無法主張扣減權。不過在實務運作上,可以在遺產分割訴訟中主張特留分,並非一定要等到遺產分割完成後才能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因此,本案二審法院才會認為一審法院沒有進一步釐清地主女兒是否是要請求分割遺產並主張特留分,就直接認定遺產還沒分割,不可以請求返還特留分,並判地主女兒敗訴,是有重大瑕疵的。

【律師觀點分享】

遺囑違反特留分並不會當然無效,不過繼承人可以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為了避免立遺囑人生後,子孫們為了遺產爭訟、打官司,也為了確保能夠更完全地按照立遺囑人的意思分配遺產,避免因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破壞了原先遺產分配的計劃,律師建議立遺囑時,可以預先將特留分考量、規劃進去。

如果不想讓不肖子孫繼承遺產,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聲明子孫對立遺囑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使不肖子孫喪失繼承權。但如果不肖子孫想要爭繼承權而打官司,仍需交由法院依個案情形認定是否確實達到喪失繼承權的標準。

 

 

許依蘋律師
許依蘋律師

本文為許依蘋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經歷:

1)大型金控、銀行法務法遵人員

執業信條:法律不只是裁斷是非,更是引導人心走向理解、和解與安定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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