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蘋新聞網
綜合報導
帶您快速了解新聞核心內容:法院認定阿洋的公證遺囑無效,主要因其涉及程序上的違規,包括未能親述內容、公證人事先準備內容、見證人非親自指定、其中一位見證人未全程在場,以及未在遺囑上親筆簽名。這些皆與綜合法律對公證遺囑的嚴格要求不符。
重點整理如下:
- 阿洋未能口頭描述遺囑內容,僅以非語言方式應答,違反法律對遺囑人口述要求。
- 公證人事先準備遺囑內容,未經口述確認,違反程序要求。
- 遺囑見證人未由阿洋親自指定,這導致公證遺囑無效。
- 見證人全程在場是必須條件,部分見證人中途離席也使遺囑無效。
- 阿洋未在遺囑末端親筆簽名而是蓋章,這不符合遺囑的正式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