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實務上認為產品照片部分,只要創作者對於拍攝物品的背景安排、拍攝角度、遠近、明暗等多所選擇,使照片呈現出實體商品所無法傳達之視覺美感,具有一定之創意高度時,產品照片就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攝影著作。
如果未經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他人之產品照片放在自己的網路賣場上時,有可能會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外,此外尚可能需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視個案狀況,過往曾有一張照片被法院判賠六萬元。
簡單說,只要是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要使用時,原則上就需要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
當然實務上有部分見解認為,產品的網路賣家使用製造商或產品商的照片時,因為賣家還是跟製造商或產品商的經銷商進貨,使用製造商的照片時,構成合理使用,不構成犯罪或侵害權利的行為。但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仰賴個案的承審檢察官或法官的認定,所以,不建議讀者讓自己去冒這種法律風險。
回到務實面,賣場的產品照片怎麼辦呢?
1.透過產品的經銷商,獲得製造商、產品商所授權的照片,且應該有書面文字標明該照片可以供賣家使用於自己的賣場。
2.現在的手機功能越來越強,攝影課程也越來越多,網頁上可以自學的管道也很多,可以考慮自己學習如拍攝產品照片。
創業者的每天都想著如何賺錢,如何省下成本,但有些成本不要省,有些風險不要扛。
【本文為林岡輝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林岡輝律師,現為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理事
台灣品牌交流協會法律顧問
執業信條:
為當事人爭取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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