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院認為,小三接受人夫所贈與的財產並沒有付出相應對價,因此不屬於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善意取得必須以有償取得作為前提),另一方面,小三所受贈的數額巨大,又非日常生活所需,且此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乃人夫無權單獨處分,其無償贈與小三的行為不僅損害人妻的合法權益,違反公平原則,而人夫與小三間的婚外情關係違反了公序良俗,自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判決人夫的贈與行為無效,人妻有權請求小三全數予以返還。
報導出來後,有鄉民覺得好奇,如果是在臺灣,法院也會這樣判決嗎?
類此情形,我國法院多認定,如此的贈與行為並非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因為該贈與並非是基於婚外情的發生所為約定(該婚外情至多也只是贈與的動機),又夫妻雖是共同生活,但彼此間的財產歸屬,除另有契約約定夫妻財產制外,係採取法定財產制,則不論夫或妻之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原則上都由夫妻各自所有(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所以也不發生無權處分行為的問題(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上字第 572 號民事判決參照)。況且,我國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也不以有償行為作為前提(民法第948條)。
所以臺灣司法實務上,老公送錢給小三通常會被認定這是老公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行為,妻子並沒有權利要求小三返還。
唯一可能有機會一搏,就是去主張該無償行為已有害及自身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1020-1第1項前段),但除須有足夠的證明外,也一定要在知道有此撤銷的原因時起6個月內為之,且如果這個無償行為已經過了一年,也還是不能夠聲請撤銷(同法第1020-2條),要件可謂相當嚴格,很多案例也因為這個除斥期間的規定,原告依舊鎩羽而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106年度家訴字第163號民事判決參照)。
附帶一提,新聞上常常看到有富商要求小三返還投資款、委託買房款項或登記在小三名下的名車,還有網路直播主被控告藉戀愛之名詐欺金錢等事件,小三或被指控者通常抗辯這是受贈與,而法院在實務上,則通常認為在戀愛關係下的贈與係屬心甘情願,當事人無法透過訴訟要求對方返還,因此如果真的涉及投資買賣,務必留下書面紀錄,以免到時候帳務不明、證據不足,被法院駁回請求。
不同的法律制度與保障,孰優孰劣,從不同角度,見仁見智,但均應符合公平正義與國民法感情。
本文為林育杉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林育杉律師,現為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執業信條:律師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絕境中之人拉拔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