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阿貴問:

我跟前妻離婚20年,兒子是我一手養大,現在已成年,我最近再婚,妻子想要正式收養我兒子,想問程序該怎麼做,一定要經過前妻同意嗎?但我跟她早已20年沒聯絡,根本不知她下落,該怎麼辦?

律師吳承祐。吳承祐提供。
律師吳承祐。吳承祐提供。

律師吳承祐答:

因收養通過之後,被收養人跟親生父母就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可能會侵害到親生父母受子女扶養的權利,因此通常流程是要經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書面同意且公證過後,再持被收養人與收養人所簽立的收養契約書,向法院聲請認可。親生父母的書面同意,可以親生父母於開庭時向法官表明同意出養,並經記明筆錄的方式取代。法院會確認所有文件備齊,且沒有其他不法情事,始給予認可裁定,收養才算是正式生效。

傳統觀念認為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但經過多年的法律實踐,發現客觀上確實有部分父母對於孩子完全沒有責任感。故在父母無正當理由對孩子未盡扶養義務的情況下,法律特別賦予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且子女不扶養父母亦不會構成遺棄罪。

在取得出養同意的場合,如親生父母自己未盡對子女的保護教養義務在先,卻又拒絕同意子女出養,《民法》第1076-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例外地認定,法院不需得親生父母同意即得認可收養。同法條第1項第2款則規定如果在事實上無法取得親生父母的同意,法院亦得例外認可收養,則是考量實務運作的現實問題。

由於讀者表示與前妻已20年沒連繫,不知前妻下落故無法取得其同意,律師建議可先由讀者完成前述書面同意收養並經公證的流程,再由兒子持與讀者現任妻子的收養同意書,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並在聲請書上表明前妻並未對兒子盡扶養義務,且客觀上無法聯繫,以爭取法官適用民法第1076-1條的規定,如此即可在沒有前妻同意的狀況下,完成兒子與讀者現任妻子的收養程序。(法庭中心/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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