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是房東,遇到一個房客積欠房租,我已向法院提告終止租約,請問終止租約到強制執行的SOP流程是如何走呢?房東是不是要等到租約期滿後,才有辦法強制執行呢?

律師連世昌答:

房客積欠房租達2個月租金,房東定出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房東可提前終止租賃契約。倘若房客在房東合法終止租約後,並未返還租賃住宅給房東的話,房東要合法收回房屋,須具有法院核准的強制執行名義,以這位讀者詢問的提前終止租約為例,可向法院提告請求騰空及返還租賃物,判決確定後,房東就取得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再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具狀聲請執行不動產交付請求,也就是俗稱的換鎖點回租賃房屋。

另外,房東要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租約期滿只是租賃關係消滅的事由之一,房東若於租約期滿後要收回房屋,如果租約先前已經經過「公證」,租約中也有強制執行約款,就可憑租約聲請執行名義;如果是租賃期間要提前終止租約的話,則須提告依確定判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要提醒讀者,如果是出租供居住的住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有特別規定,租約消滅要返還住宅時,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點交者,視為完成點交,租賃雙方可參考這規定,保障自身權益。(記者丁牧群/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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