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檢署表示,雖然本案事證明確,鄭文燦卻始終矢口否認犯行,指稱係他人誣陷,然其行為時為直轄市市長、位高權重,應清廉自持,竟收受賄賂後護航,附和特定私人進行土地變更開發,與行賄者裡應外合,將職務行為裁量權限,全權交託依行賄者之所願,將國家土地開發之全民利益,坐享為私人金庫,有辱官箴,惡性甚重。賄賂花用一年後,因得知廖姓父子等人遭司法監聽,始不得不返還賄款,然其竟反執此為之詭辯,一再狡詞飾卸,毫無悔意,建請從重量處12年有期徒刑。
另同案被起訴的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前總經理楊兆麟(88歲),身為台塑企業之資深高階經理人,應為企業界之楷模表率,竟利用與鄭文燦餐敘,再以500萬元攏絡行賄直轄市長,圖己之私利,冀取數億元之土地開發利益;嗣知悉廖俊松等人遭司法機關偵監,更命其屬下銷燬對其不利之證據,無視客觀事證而一再狡詞飾卸,建請從重判處有期徒刑2年。
桃園地檢署指出,台塑集團總管理處前總經理楊兆麟(88歲)、侯水文(77歲)和廖俊松(72歲)在100年5月間,由楊出資1,000 萬元為決策大股東,其餘2人各出資500萬元,成立「鴻展公司」,並取得「林口特定區工五工業區(即華亞科技園區)」東側農業區 9.12 公頃土地約 63.05%所有權人之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若該處「農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變更為「產業專用區」用地,使能與隔鄰華亞科技園區相連擴大開發,可取得之預估利益約24億2,190萬元。
105年起,由廖俊松和其子廖力廷(39歲)尋求時任桃園市長鄭文燦(57歲)支持,由桃園市政府為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主體,函報行政院取得個案變更核准辦理文件,希望其中 9.12 公頃土地能以「自辦市地重劃」而非「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下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以取得抵費地獲得較高額利益。
侯水文、楊兆麟乃先後於同年8月 6日、8月22日,分別在台北華國大飯店、神旺大飯店,與鄭文燦餐敘請託協助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席間並表示「不會失禮」。
同年9月7日下午3時,鄭文燦在市政府召開「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會議」會議,除各相關局處與會,並請廖姓父子出席且發表意見。會中,雖有公務員發言提醒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能否以自辦市地重劃方式有所疑義(農地變更為建築用地,依行政院歷次函示除有例外情形外,原則須以區段徵收為之),但鄭文燦仍就本件林口工五工業區擴大變更案,裁示作成會議結論:「1.俟開發完成,另案辦理山坡地解編、2.爭取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3.於申請之計畫內容加註本件得以『市地重劃 』開發」等情,而全盤依照被告廖男等人之訴求。
楊兆麟等人見鄭文燦已予協助,企其續為後續行政程序。由廖俊松父子於106年9月14日晚間9時54分,抵達市長官邸,與鄭簡短會談後,將該裝有500萬元現金(以牛皮紙袋包裝,每10萬元以九分紙鈔帶捆綁為1捆)之黑色手提袋,置放在會客室茶桌下,並以口型陳述及手勢比劃「5」之方式,向鄭文燦示意,鄭文燦見狀,向廖俊松回覆表示「知、知、知(臺語)」,而收受該筆500萬元賄賂。
鄭文燦收受 500 萬元賄賂後,同年10月3日,在依據106 年9月7日會議紀錄撰擬之發文函稿「簽、稿並陳」之「簽呈」上決行欄手寫批示「如擬」之文字,且在「函稿」上決行欄手寫批示「發」之文字,並簽署名字及日期,實施簽核決行發文之職務上行為,實現其收受500萬元賄賂後之對價行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並旋於同年10月12日,銜以鄭文燦上開決行之命,以桃園市政府名義,發函向行政院提報申請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請准核定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
鄭文燦收受500萬元賄賂後,始將其主導桃園市政府近一年來歷次內部會議之意志,終願對外正式為之,而實現其收受500萬元賄賂後之對價行為。復於同年10月19日下午以電話向廖俊松告知:「國發會我講好了,因為這個計畫是國發會核定..」表達其對於此案後續發展的協助。
然鄭文燦在107年3月16日以不詳方式獲悉廖俊松之行動電話,經司法機關實施通訊監察(另分案追查中),為免自身所涉上開收賄犯行曝光,旋於107年3月16日主持經濟發展局召開之專案報告會議中,未邀請廖俊松等人參加,就前開東側 9.12 公頃農業區土地開發方式,一反原先得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之態度,於會議中決議改採為全區一次「區段徵收」,而與先前支持「市地重劃」之決議方向大相逕庭。
107年5月21日深夜11時許,鄭文燦至廖力廷在臺北市泉州街住處,親取楊兆麟為人轉交之政治獻金6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另行函送監察院依法辦理),鄭文燦再次強調廖俊松「大嘴巴」遭通訊監察。
嗣楊兆麟、侯水文因認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時程延宕,侯水文於同年8月9日上午電話中再度向廖俊松表達開發延宕不滿,要求了解鄭文燦錢拿走了就不給他們辦的原因。廖俊松再指示兒子廖力廷去鄭文燦處探詢進度,廖力廷竟然追蹤其行程前往他人處追問後續進度,引發鄭的不快,當晚11時許,鄭文燦邀廖力廷到官邸,將後背包及手提袋各1只,內有以橡皮筋綑綁500萬元及600萬元現鈔退邏廖力廷。
鄭文燦在偵查中雖坦承為該9.12公頃農地變更開發之各項職務行為、與楊兆麟等人餐敘及廖俊松父子在其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然辯稱廖俊松係以「丟包」之方式放在官邸內,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惟因廖氏父子等人指證歷歷,並與鴻展公司帳戶提款紀錄及帳冊登載「佣金」資料互核相符,且檢察官勘驗等值之500萬元現金,體積可輕易放置於女性小型購物袋內,然重量卻達5.53公斤,就此體積小但重量大之物品,又於深夜當面交付,衡情鄭文燦豈會不知袋內物品為現金。
檢察官認為,鄭文燦供稱其將該手提袋內似「箱子」之內容物取出放置於櫃子內,等廖俊松取回,期間將近一年,事後再將此「箱子」包裝物以「木盒」包裝後返還,更足證其辯稱顯不可採。況且,廖俊松證稱:交付的現金係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捆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然鄭文燦交付款項係直接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手提袋一打開就看得到是現金等語,顯示鄭所退還鈔票之綑綁方式,與廖俊松等人交付時之綑綁方式不同,足證鄭文燦確實知悉手提袋中為現金,且事後退還之款項,顯然並非廖俊松交付之原物,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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