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也強調,多次會議內容顯示,他一直堅持廖氏父子辦理自辦市地重劃需獲100%地主同意才能辦理變更,而土地變更案的主管機關是營建署,桃園市府根本沒有決定權,市府也是依據營建署的「建議」由地政局、都發局做規劃和提案,其間與廖姓父子根本沒有對價關係,檢察官的起訴內容是「竹竿『鬥』(接)菜刀、移花接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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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則指出,今天辯護人再次聲請勘驗會議錄音,並沒有說明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而檢察官起訴的罪名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只要鄭文燦基於市長的職務身份收取500萬元,就會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論後續的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是對的還是錯的,也不論是鄭文燦想做或是別人建議的,都不會影響犯罪成立。
呂象吾強調,檢察官始終未主張土地變更程序違法,而行政機關採納人民陳情的訴求,這樣的行為本身也並不違法,但問題是鄭文燦在多次開會的過程中,不僅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訴求,甚至還在會議中做出了有利於廖俊松的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廖俊松交付500萬元給鄭文燦時,縱使是再沒有社會經驗的人,也能夠清楚聯想到對方給錢的用意。
公訴檢察官邱健盛亦表示,鄭文燦時任桃園市市長,參與歷次會議,當然知悉廖俊松等人的請求是甚麼,也當然知道到底是為了哪塊地,我們已經無數次說明鄭在本案的職務行為是甚麼了,勘驗了這麼多次會議紀錄,審檢辯三方早都知道對價關係是指500萬元跟9.12公頃土地的後續變更。
鄭文燦律師團則指出,從本日勘驗106.3.31會議紀錄可以明確發現,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時任營建署署長許文龍於會議第一次提出之建議,又此為部定計畫,故在該次會議後半段,鄭文燦基於尊重營建署之行政指導,才請桃園市政府同仁規劃提報國家重大建設,根本不是如起訴書所稱早在105年12月廖俊松等人即積極向鄭文燦陳請請託,由桃園市政府函報行政院爭取為「國家重大建設」,起訴書顯然是刻意倒置時序;另外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法律效果,僅可以讓51公頃取得個案變更的資格,與9.12公頃是否能自辦市地重劃,毫無關聯,更沒有起訴書所謂透過爭取「國家重大建設」,得以解套9.12公頃需土地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始得辦自辦市地重劃此一要件,所以從本次會議紀錄就可以清楚顯示鄭文燦與廖姓父子完全沒有對價關係之合意。
鄭文燦律師團表示,從本日勘驗106.5.9會議紀錄則可發現,依照會中鄭文燦的完整發言,公六用地是否變更,端看美光公司是否有急迫需求,然而,即使沒有美光公司之需求,因華亞科技園區有100多家廠商,仍有擴廠用地的需求,因此工五擴大案仍要繼續推動。起訴書所稱「以美光公司設廠為由,據以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理由,已非常薄弱」,完全是檢察官的片面臆測與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