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鄧佳華在112年9月8日19時52分許,突然以智慧型手機在被害女子工作的美髮室朝女髮型設計師之裙底拍攝其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女設計師即時發見其所為,當場要求其刪除影像,並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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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審酌鄧男為滿足一己私慾,竊錄他人之身體隱私部位,造成對方心理恐慌及不安全感,所為非是、雖遭被害人當場發覺並調取店內監視器而不得不於犯後坦承犯行;然鄧於犯後與游姓男子猶拍攝本案案情之模擬惡搞影片並發布於社群軟體,雖未指涉害人,然經被害人觀覽後,無異造成被害人二次傷害,此舉顯缺同理心並彰明其犯後並未真正反省己身等一切情狀,遂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判處6月徒刑,得以1千元折算手日易科罰金。鄧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但遭駁回,全案在今年5月定讞。
桃園地檢署執行科在7月10日傳喚鄧佳華到案,但他繳不出18萬元罰金,隨即發監執行;而與媽媽相依為命的鄧佳華,這幾天均未回家探視,鄧母也聯絡不上他,一度前往派出所報案協尋,值班警員查詢戶役政系統後發現,鄧已在桃園監獄服,將擇日前往監獄辦理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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