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姓夫妻於2019年1月28日將3個月大的女兒託付給沒有保母證照的謝姓夫婦照顧,同年2月13日女嬰被接回家時,女嬰母親發現女兒臉頰兩側有瘀青傷勢,當時沒多想,6天後(19日)晚間8時許,李女接到謝女通知,女兒被送往馬偕醫院急救,還被診斷出「虐待性頭部創傷」,包括腦部萎縮、腦傷後頑固型癲癇、發展遲緩、雙眼視力減退至0.02以下等重殘症狀。
李姓夫婦憤而對謝姓夫妻提告,但謝女始終否認犯行還辯稱,平常一個人在家顧自己的1兒1女以及被害女嬰,事發當天,丈夫下班回到家,她帶兒子出門倒垃圾,在外面突接到丈夫電話說女嬰送醫,不知道女嬰傷勢如何造成。女嬰父母無法接受謝姓夫妻聲稱「什麼都不知道」,痛批他們完全沒關心、沒慰問還鬼話連篇,卸責說不知道,如今害她的愛女眼睛看不到,不會說話,站不穩,這輩子重殘,「真的很痛恨我為什麼要認識你們!」
檢方調查認定謝旻燕及丈夫謝承達共同重傷害女嬰,但夫妻2人均否認犯行,謝女辯稱出門倒垃圾前女嬰無異狀,不久後接到丈夫電話稱女嬰送醫急救,謝男則向醫師表示,女嬰原在椅子上好好的,他下樓處理事情回來,就發現女嬰有異狀。
士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謝女身為保母,應善盡保母職責,悉心呵護,竟讓女嬰受重傷無法健全長大,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也拒絕向李姓夫婦道歉、和解,因此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各判謝女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6年徒刑。至於謝男,因無證據證明他與女嬰接觸,或與謝女有共同犯意,判無罪。
全案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原判決的引用的法條有誤,撤銷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謝旻燕拘役45天,得易科罰金、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害罪加重改判7年6月,謝女丈夫仍無罪,再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