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時間:0950
更新時間:11:40
《壹蘋》出版本則新聞後,當初看不下去該男行徑而幫小華投訴的直播主PO出一段影片,提到該男收到家屬通知已收到不起訴處分,男嬰經DNA檢驗後證明與當初直播主、小華投訴的19歲男子並無血緣關係,不過小華家屬對此質疑採樣過程有疑慮,決定聲請再議。
家住北部某縣市的一名13歲國一女學生「小華」(化名),就讀國小六年級時玩線上遊戲認識一名家住新北市的19歲男子,在對方帥氣外表與甜言蜜語攻勢下,很快陷入網戀。
去年3月底,兩人首次約出見面,該男藉故稱騎車很累,直接帶少女到某旅館休息,還大方問「要不要發生性關係?」遭拒後,竟露出惡狼本性,違背「小華」意願下性侵得逞,過程中還故意提到「我爸爸在新北有一定的地位(暗指政治背景)」,被害人事後害怕之餘也安慰自己「一次而已也不會中(懷孕)」。而分手後,男方同年6月入伍服役時居然想吃回頭草,還無恥傳訊要求「打復合砲」。
直到當年11月,被害少女遭家人發現「小腹隆起」,這才被帶去醫院檢查發現已懷孕快7個月,嬰兒已大到無法拿掉,憤而怒告該男子妨害性自主,同時也打網路電話向對方告知此事,不過男子堅決否認,強調「小孩不是我的」,拒絕負責任外,也想逃避法律制裁,之後該男更將少女唯一聯繫的IG帳號封鎖,斷絕所有聯繫。

如今剛上國一的「小華」因懷孕被迫暫停學業,今年1月初生下小孩後,就向校方「請假」,與母親共同來照顧這位沒有父親名字的嬰兒,領著低收、育兒社福補助,對於未來相當迷惘。而出面協助揭發此事的直播主也指控,疑似孩子的生父去年犯案之後就高唱從軍樂,卻依舊還在網路上故技重施、四處約砲,絲毫沒有悔過之意,並於今年6月退伍,將有更多時間在網路上獵豔。
而養育嬰兒過程中,「小華」擔心更多人受害,曾接受TikTok(抖音)一名直播主「艾倫團隊」的訪問,冒著二次傷害的創傷風險,勇敢出面公開自己遭遇,含淚揭發男子惡劣行徑,片中還公布惡狼社群網站上的照片,警惕女性朋友要小心這個人,也希望認識該男的朋友可以勸他出面處理。
被害人母親氣憤地說,現在家中經濟有困難,嬰兒的奶粉與尿布陷入短缺狀況,她要求該男子要出面負責,除了負擔嬰兒的養育費用之外,還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影片似乎未達嚇阻效果,劉姓直播主稱,男子仍依舊故我,目前也有不少網路女性遭到他的約砲騷擾,並聲稱目前至少接獲2位以上女性的投訴,所幸都沒有跟對方出,該直播主憤而投訴《壹蘋》質問,男子此舉造成少女永久性的傷害,真的很不應該,為何不能將這個人關起來,還讓他在外面為非作歹。
不過,據了解,協助少女公開指控男子的抖音「艾倫團隊」劉姓直播主,也於7/4早上收到自稱是男子姊姊的私訊通知,對方稱已收到法院「不起訴處分書」,並指該直播未成年懷孕內容完全失實,小孩經DNA鑑定與他弟弟無關,同時要對直播主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並追究民事求償。
該劉姓直播主事後錄製一段「澄清說明」影片,表示他也請少女翻拍不起訴處分書,證實男子確實「罪嫌不足」而獲得不起訴,同時將不起訴處分書截圖po出,提到處分書內紀載該男子坦承跟12歲女童共同進入汽車旅館,但辯稱是「一人一張床休息」,堅決否認發生性行為,最後因少女產下的男嬰與李男DNA比對不符,檢察官以罪嫌不足給予不起訴處分。
劉男也在影片下方註記寫道:「哪怕跑法院,我也不後悔走公益這條路」,經其詢問被害少女家屬,他們則質疑DNA採樣過程有疑慮,決定聲請再議。

新北警方低調證實確有接獲相關報案,僅回應該被害少女去年底已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不過傳喚男子到案說明,他卻沒有出面,最後案件函送地檢署,由檢察官直接偵辦,若嫌犯再不出面說明,恐會被發布通緝拘提。
北部某教育局指出,轄內某國中女學生因網路交友遭性侵並懷孕一案,學校於接獲通報後即依規定完成通報,並已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啟動相關輔導機制,提供學生必要的心理及生活支持。
教育局已責成學校加強性別平等教育及情感、法制觀念宣導,並強化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同時呼籲家長多留意子女網路交友情形及外出安全。教育局將持續督導學校落實相關輔導與防範措施,維護學生校園安全及學習權益。
北部某社會局表示,本案受理通報後,社工提供個案法律諮詢及司法協助,另因屆生產日,故提供新生兒照顧衛教、育兒指導與物資等,目前新生兒已由居住外轄的家人照顧,並由外轄社工持續追蹤關懷。

紳策事務所律師劉振珷指出,依照本案被害人的主張,由於案發當時被害人未滿14歲,男子可能涉及《刑法》第222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嫌。
劉振珷說,在妨害性自主的案件偵辦實務中,如果被害人因害怕、焦慮等各種因素而無法在黃金採證時間接受驗傷或DNA採集的證據蒐集,實務上也會透過釐清被害人供述的一致性以及其他間接證據是否可佐證被害人的陳述可信度,例如與其他親友的對話紀錄、周遭環境的監視器畫面、各式電磁紀錄、諮商紀錄、心理評估紀錄等,來進一步調查整體案件的犯罪事實。
劉振珷認為,在本案中,如果認為有必要,檢察官也可以透過許可身體檢查的強制處分(此時被告只能被動接受)採集被告的血液、毛髮來做DNA鑑定,釐清是否有曾經與被害人身體接觸的間接證據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