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今天仍是如同以往由2名律師陪同,開庭前準時抵達桃園地院;鄭穿著合身西奘,身材與之前羈押交保後一樣維持得不錯,與之前時任桃園市長的身形明顯消瘦許多,面對記者喊「市長好」時微微點頭致意便進入地院準備開庭。

承辦的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早早到庭。張沛森攝
承辦的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官早早到庭。張沛森攝

鄭文燦律師開庭前表示,從本日勘驗106.3.31會議紀錄可以明確發現,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為時任營建署署長許文龍於本次會議第一次提出之建議,又此為部定計畫,故在該次會議後半段,鄭文燦基於尊重營建署之行政指導,才請桃園市政府同仁規劃提報國家重大建設,根本不是如起訴書所稱早在105年12月廖俊松等人即積極向鄭文燦陳請請託,由桃園市政府函報行政院爭取為「國家重大建設」,起訴書顯然是刻意倒置時序;另外報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法律效果,僅可以讓51公頃取得個案變更的資格,與9.12公頃是否能自辦市地重劃,毫無關聯,更沒有起訴書所謂透過爭取「國家重大建設」,得以解套9.12公頃需土地所有權人百分百同意始得辦自辦市地重劃此一要件,所以從本次會議紀錄就可以清楚顯示鄭文燦與廖姓父子完全沒有對價關係之合意。

一、106.3.31桃園市政府邀請營建署官員召開的此次會議,是依據106.1.6桃園市政府會議而來。在106.1.6會議中,桃園市政府為因應美光及華亞園區原有廠商設廠需求,規劃在「林口四通檢討」提出兩個獨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申請案,其一為公園六用地(為美光公司需要)、另一個則為東側農業區9.12公頃及51公頃土地合併為一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申請案(為華亞廠商需地),由於此均為部定計畫,任何規劃都要請示營建署意見,所以才會有106.3.31此次會議的產生。


二、在106.3.31會議開始,先由桃園市政府公務員依照106.1.6市府會議討論規劃方向,向營建署官員報告,時任營建署署長許文龍在聽完市府報告說明後,建議公園六用地及東側農業區不要分成兩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申請案,而是將兩者合併,以一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申請取得辦理個案變更資格,用以解決開發之時程壓力,及後續公園六用地以代金補償之問題。所以從3.31會議內容可知,係先由許文龍於該次會議前半段提出此建議後,於會議後半段鄭文燦依循許文龍建議,才請桃園市政府同仁規劃提報國家重大建設。


三、起訴書認為鄭文燦之所以爭取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目的是在配合廖姓父子解套9.12公頃土地採自辦市地重劃需要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這完完全全是錯誤解讀。就如同該次會議清楚呈現的,爭取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根本不是鄭文燦的決定,僅係依循時任營建署署長提出之建議。其二爭取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是為了滿足美光及華亞園區原有廠商設廠需求的時程壓力及解決代金補償之問題,且即便爭取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也毫無可能解除9.12公頃土地要自辦市地重劃就必須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此一要件,這也是為什麼只要勘驗完6次會議,就可以清楚瞭解本案廖俊松父子跟鄭文燦根本不可能有行收賄的合意,也就是廖姓父子希冀的「解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鄭文燦無意也無法做到。

貳、從本日勘驗106.5.9會議紀錄則可發現,依照會中鄭文燦的完整發言,公六用地是否變更,端看美光公司是否有急迫需求,然而,即使沒有美光公司之需求,因華亞科技園區有100多家廠商,仍有擴廠用地的需求,因此工五擴大案仍要繼續推動。起訴書所稱「以美光公司設廠為由,據以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理由,已非常薄弱」,完全是檢察官的片面臆測與解讀,若檢察官有詳細瞭解本次會議全文內容,斷不會有以上的結論,另報請國家重大建設也只是讓工五擴大案取得個案變更的資格,對於9.12公頃能否自辦市地重劃完全無關。再者,本次會議內容不單鄭文燦甚至桃園市政府之公務員,都再次強調若9.12公頃土地要自辦市地重劃,就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故從會議內容可再次證明,雙方毫無達成對價關係合意的空間,只要完整看完六次會議內容,就可以發現對於9.12公頃土地要自辦市地重劃就是要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之要件,鄭文燦自始至終立場都是一致,無法也無意為廖俊松父子做任何免除。

 

一、106.5.9會議是在106.1.6及106.3.31會議討論後,市府召集相關利害關係人包括美光公司代表、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華亞重劃管委會出席,藉以向利害關係人說明市府針對公園六用地及東側農業區土地目前規劃方向及預計期程。

二、會議一開始桃園市政府公務員(歐政一)就向與會者說明,依照106.1.6及106.3.31與營建署討論後的兩次會議內容,桃園市府規劃將公園六用地及東側農業區土地合併為一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其中公園六用地變更程序較為簡易,所以會先行推動,後續東側農業區則考量以區段徵收為開發方式在推行上的困擾(當時桃園航空城採區段徵收遭民眾抗爭),故可能規劃以市地重劃方式為之。

三、會議接著由鄭文燦市長發言,開宗明義表明此案件推動,不單單只是為了美光公司設廠需求,同時另一個主要目的是要滿足華亞科技園區原有廠商可以取得擴廠增建用地,此對於桃園市而言是一項重要的發展計畫。

四、鄭文燦市長同時提到,美光公司必須出具投資承諾,才會將美光公司設廠乙事列入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並且再次提及,針對9.12公頃土地華亞重劃會若能取得百分之百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可以自辦市地重劃。另桃園市政府公務員(盧維屏)也提醒廖俊松9.12公頃土地若要自辦市地重劃,就必須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五、會中美光公司代表表示對於設廠乙事,美光公司尚未確定,此時鄭文燦市長才知道美光公司對設廠一事有所保留,原本廖俊松傳達美光已決定設廠之資訊不正確,然因本次計畫推動本來就並非只為美光公司,同時還有華亞科技園區其他100多家廠商之需求,故鄭文燦市長亦表達即便沒有美光設廠該案件仍要持續推動之立場。

六、故從106年5月9日會議內容可以明確知悉,桃園市政府及鄭文燦市長對於本次計畫的推動本來就不是專為美光公司設廠,同時也是考量到華亞科技園區其他眾多廠商設廠需求,故即便美光設廠計畫可能有變,針對東側農業區仍舊依照原先規劃向行政院報請核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且再次強調9.12公頃土地若要自辦市地重劃就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人百分之百同意。何來有起訴書所稱「以美光公司設廠為由,據以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之理由,已非常薄弱」之結論,起訴書顯然刻意忽略該次會議中鄭文燦市長之完整發言。甚至,從鄭文燦市長及公務員之發言更可以證明,對於9.12公頃土地要自辦市地重劃就必須百分之百地主同意此一要件,桃園市政府及鄭文燦市長毫無放寬或為廖俊松父子解套之意,這也是鄭文燦市長自始至終之一貫立場。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網紅「FBI帥哥」鄧佳華失聯!母急協尋 原因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