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主張,不合法的監聽不可以拿來當做證據。並指檢方係在發現廖氏父子涉嫌行賄一名具有公務人員身分的犯罪嫌疑人時進行對廖氏父子的監聽,意外發現廖氏父子和鄭文燦有連絡,繼而違法監聽追查鄭文燦收賄,但基於「一人一案一票」的原則,檢方必須另向法院申請許可使用該份通訊監聽內裁准後,再由地檢署另行立案向法院申請監聽票,因此主張檢方係違法另案監聽,所有的監聽內容都沒有證據能力。

而鄭文燦也在庭上表示,廖俊松父子曾告訴他,「他們有收到監聽通知書」,可是他從頭到尾都沒有收到。

檢方則指出,當時監聽廖氏父子時是發現他們涉嫌向公務人員行賄,但不確定是那位公務人員,經追查才發現鄭文燦涉嫌收賄;就像監聽詐騙集團一樣,追查出有數位被害人遭詐,是不可能再個別簽分另案調查。

審判長潘政宏在聽取檢、辯雙方的爭執點後,要求檢方在二周內提出本案全部的申請監聽報告內容,以及法院許可使用裁定公文等供法官權衡後再做進一步的處理

另外,針對桃園市府歷次召開有關華亞科技園區土地擴大開發案的會議內容,以及廖氏父子等人調詢、偵訊內容,也指定「作業」給辯方,要求辯方在11月25日前完成和法院製作的內容進行比對工作,交由法官助理進行整理,再決定日後開庭時是否當庭播放勘驗。同時裁定12月9日上午10點再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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