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原本裁定楊兆麟1千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海、出境,且楊在檢方偵辦期間,除與律師外不得與其他人直接或間接討論本案相關情節,也不得透露偵查過程中相關內容,更不能直接或間接與涉嫌共犯或證人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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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指出,楊兆麟涉犯詐欺取財、《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等犯罪嫌疑重大,根據依卷證資料顯示,楊有逃亡可能外,是否如桃院認定「沒有串證、滅證可能」,仍有疑義,且依楊涉案情節及其背景,原審裁定1000萬元具保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也有疑義,認定檢方抗告有理,因此發回桃院更裁。
桃園地院今天下午2點重開羈押庭,楊坐著輪椅到庭,在2個多小時法庭攻防後,法官裁定加保5百萬元,以1500萬元交保,桃檢表示,會再研議是否抗告。
桃園地院表示,楊男否認犯罪,但與在押的廖姓父子供詞有出入,可推認其有逃亡之動機,而他在台塑集團內地位甚高,理應具相當之人脈及經濟能力,且有友人居住於美國華盛頓地區等地,足以接應他在國外之生活,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然考量他已年近90歲,而就醫相關紀錄,其健康情況不佳,且有持續就醫之需求,經審酌比例原則後,認若他提出相當金額之保證金,佐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命其不得與相關證人接觸及提出護照正本、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即臺胞證)正本(檢察官並未釋明被告具有其他國家國籍,或持有其他國家護照、居留證)等處分,應足以作為替代羈押之手段。
因此,法官裁定以1500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並禁止與羈押聲請書所載各證人(包含共犯)接觸,且除辯護人外不得與第三人談論本案相關情節、不得對外透露偵查過程中相關內容,並應於交保時一併交付其護照正本、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正本。
今天傍晚由楊兆麟的妻子和兒子帶來護照及5百萬元交保金,經過法警花了近半小時清點,並由楊妻在扣押交保金封條上簽名後,楊始在晚間6時40分許離開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