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有一定的順序,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是: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在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以親等近的優先繼承,舉例來說,順序依序是孩子、孫子、曾孫。

麗文同母異父的哥哥往生後,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是他小孩,第二順序則是他的父母、第三順序是兄弟姊妹、第四順序就是祖父母。

如果前順序的繼承人均已死亡或者均拋棄繼承,就會由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因此,如果麗文同母異父的哥哥所生的二個未滿6歲的小孩全部都拋棄繼承,下一順序的繼承人就是他的父母。鑑於他負債明顯大於資產的情況下,麗文的母親可以考慮辦理拋棄繼承。

因為麗文同母異父的哥哥,他親生父親已經死亡,所以,如果麗文的母親也拋棄繼承後,下一順序就是他的兄弟姊妹。

問題在於同母異父的妹妹麗文要不要拋棄繼承呢?

依照法律條文規定,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妺。

因此,如果麗文的母親辦理拋棄繼承後,麗文就會是下一順序的繼承人。

如果沒有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麗文對於她同母異父哥哥的債務,需要在繼承所得遺產內,負清償責任。

看起來似乎沒有實質上的影響,麗文不用拿自己的錢出來還,但麗文有可能會被各個債主提起訴訟,導致必須要花時間力氣在這些程序上。

再加上麗文同母異父的哥哥,他負債明顯大於資產的情況下,建議麗文應該考慮要去辦理拋棄繼承。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頁面。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頁面。圖取自司法院網站

另外,麗文可不可以在知道她的同母異父哥哥過世之後,自己單獨先去辦理拋棄繼承呢?

由於民法繼承權有順位的關係,依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09號民事裁定:「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有親等較近之繼承人或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意旨。

所以麗文在同母異父哥哥的小孩(第一順位)、麗文的母親(第二順位)還沒有拋棄繼承之前,麗文並沒有取得她同母異父哥哥的繼承權,因此在沒有繼承權的情況之下,即使辦理拋棄繼承也是沒有效果的。

但,麗文要如何知道前順位的繼承人有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呢?

依法律規定,前順序繼承人辦理拋棄時,要通知其他繼承權人,所以,後順序的繼承人收到通知時,就知道前順序繼承人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比如本文中麗文之母親會收到他孫子拋棄繼承的通知。

其次,後順序的繼承人可以至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專區」輸入被繼承人及前順序繼承人的名字查詢,來確認前順序的繼承人是否有辦理拋棄繼承。

林岡輝律師
林岡輝律師

【本文為林岡輝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林岡輝律師,現為理聯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調解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家事專科律師

執業信條:為當事人爭取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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