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銀行體系健全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強化我國具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承擔能力,降低其如發生經營風險對金融體系衝擊,金管會之前邀請中央銀行、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組成工作小組,完成D-SIBs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於108年12月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訂定「系統性重要銀行篩選標準及實施要求」,據以核算本國銀行之系統重要性得分,並指定D-SIBs。

依上述管理辦法及令釋規定,金管會指出經指定為D-SIBs者,應自被指定之日次年起,分4年於各年底前平均提列2%額外法定資本要求及2%內部管理資本要求,以因應疫情衝擊並強化銀行中介功能以支持實體經濟,目前6家D-SIBs的內部管理資本,是自111年至114年分4年提列完成,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及每年辦理並通過2年期的壓力測試。

金管會表示,目前6家D-SIBs的資本適足比率,均已符合最終資本要求,並已於申報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相關資料時,併將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函報金管會,由金管會及存保公司檢視;D-SIBs於114年申報第二支柱壓力測試結果,符合兩年度的合格標準。

D-SIBs在金融市場係具有領導性地位的銀行,金管會期許6家D-SIBs能為金融穩定承擔更多責任與使命,在業務面、行為面、公司治理面能全面帶動提升金融業經營穩定性及健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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