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最近到新公司任職,部門的主管脾氣暴躁,常出言羞辱同事,我某天聽到主管在會議室和其他同事大罵我「混帳」,雖然我沒有在會議室裡,但因為聲音很大,我們坐外面的同事都聽到了,看著我竊竊私語,我覺得很受傷,事後和其他同事求證,發現主管真的在會議中點名我大罵,請問我可以對主管提告嗎?需要哪些證據,是不是要請同事幫我作證?
律師洪清躬答:
法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混帳」屬於侮辱字眼,而言語侮辱只要「足以」讓同一空間中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看見或聽見,即可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嫌。依《刑法》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需符合「公然」與「侮辱」兩要件。
依讀者所述,長官在「公司會議室和其他同事大罵」已構成公然,至於「混帳」客觀上具有貶損、羞辱他人之意,因此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但讀者必須注意,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罪,讀者應在知悉之日起6個月內提告。
至於讀者提告後需要提供哪些證據給法院?如果有影像、聲音記錄是最好,但若不幸都沒有相關事證也沒關係,「人證」也是證據的一種,當天有聽到的同事們是十分強而有利的人證,可以請他們出庭作證。
此外,辱罵會損害到個人聲譽,也就是侵害人格權,讀者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要求對方負起損害賠償責任。(記者陳彩玲/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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