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儼峰律師表示,依照陳小姐的案例來看,首先得釐清仲介委託過程是否涉及刻意隱瞞,還是賣方未善盡查證義務,由於簽署專約僅代表讓單一房仲業者賣,不代表屋主對開價及銷售過程免參與,加上實價登錄行之有年,一般成年人應該有社會認知基礎,很難將「首次買房不瞭解」當作卸責藉口。

他認為,從仲介角度頂多可能涉及為告知義務,例如明知買方身分未誠實告知,但從賣家來看仍無法甩脫失察的責任,除了解約賠償違約金,另一項自救方式只能主張《民法》撤銷契約,但必須提出主張的理由,否則通常只能走向解約一途。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指出,政府推行實價揭露的目的之一,主要是希望房價能有客觀資訊,且買賣房產都應事前做基本功課,若長者不熟習網路操作,亦建議多詢問親友物件的相關實價資訊,藉此保護自身資產價值。

陳炳辰也提醒,專任委託代表獨家委託一家房仲,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委託其他業者,可能因為沒有聯合銷售,賣方不再另做功課,亦難與其他房仲品牌業者接觸,進而更了解物件價碼。

因此在簽專任委託上,可留意業務銷售業績以及在地深耕的狀況,詳加打聽業務與店頭的過去評論均為關鍵,否則要是自身物件賣相也很普通,市場上不算熱門稀有,反而不如撒網捕魚聯合銷售來得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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