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58歲)被控在2017年桃園市長任內,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工五工業區(即華亞科技園區)擴大方案」,約9.12公頃農地自辦市地重劃案時,收受「鴻展公司」股東廖俊松(72歲)及其子廖力廷(39歲)父子500萬元賄款;2018年5月間,收受前台塑集團總管理處前總經理楊兆麟(88歲)為人轉交之政治獻金600萬元(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另行函送監察院依法辦理)。案經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嫌將鄭起訴,並求處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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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今天進行勘驗2017年3月1日和9月7日兩次在桃園市府召開的會議內容進行勘驗,釐清鄭在變更過程中的助力,以及是否有「收錢辦事」。而下次庭期定於2月24日召開。
開庭前,鄭文燦的律師出具陳述意見狀,提及起訴書所附證據清單之證據能力,對於非供述證據中相關行政機關出具之函文資料、會議紀錄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但對於監聽譯文及會議錄音檔、逐字稿等衍生性證據,待辯護人予以核對內容後再行表示意見;另就供述證據部分,亦容辯護人另行具狀,對證據能力完整表示意見。
此外,鄭的律師向法院調取5次會議之錄音光碟,懇請法院給予6週時間,令辯護人得以核對錄音內容與卷內檢察官所附之會議錄音檔、逐字稿是否相符,若有不符之處,辯護人會於該期間內自行製作譯文並確認勘驗範圍,再向法院提出聲請。
最後,律師刑事聲請調取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黃芷蓁於調詢及偵查中之錄音、錄影光碟,經以筆錄記載起訖時間進行整理計算總筆錄時長為126小時29分鐘。經核算辯護人自行勘驗前開錄音、錄影光碟,並加上相關討論、確認、撰狀時間,工作時數略以總筆錄時長之四倍計算,共為506小時。本件雖有三名辯護人,然三位辯護人除本案外尚有其餘案件須為辦理,而本件事涉當事人權益甚鉅,如此龐大筆錄證據能力確認,尚難全部委以事務所助理進行確認,以每名辯護人每日2小時工作時數估計之,每月不休息共計可工作180小時(計算式:2小時*3辯護人*30天)。是以,就本件調詢及偵查筆錄整理預估工作時數略為3個月(即540小時),此部分懇請法院給予3個月之工作時間。
因此,勘驗同案被告的筆錄、錄音、錄影光碟,並加上相關討論、確認、撰狀時間須3個月的時間,為避免浪費法官們時間,致使準備程序期日空轉,建請將今(14日)之庭期予以取消,待上揭事項均辦畢後,再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