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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學生向《壹蘋新聞網》投訴說,L男從2018年開始就不斷向她「告白」,但她已有交往對象,婉拒L男,L男後來轉與其他女同學交往,但對方交往期間仍不間斷向她示愛,甚至連「能為人付出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事,這也造就動物最重要的本能-傳宗接代,為小孩為家庭付出,能付出都是幸福的」這種話都講出來,還說「我不知怎的就沒辦法很喜歡她(正牌女友)、就是,一擁一吻的感覺比不上輕輕跟妳碰到一下手」、「那才是我會一直記得、深刻留存的感情。」女學生只能不斷回「不要煩我」、「我不值得你這樣操心!」

直到2021年她終於受不了,將相關過程公布在社群媒體上,故意要讓大家知道沒有介入對方感情,也警告L男不要再騷擾她。L男當時疑惱羞成怒,放話要提告並報告大隊輔導長,輔導長要2人互相道歉了事,最後L男道歉,但女學生堅決不道歉,除非法院判她妨害名譽。

 

L男向女同學說「我不知怎的就沒辦法很喜歡她(女友)、就是,一擁一吻的感覺比不上輕輕跟你碰到一下手」。翻攝畫面
L男向女同學說「我不知怎的就沒辦法很喜歡她(女友)、就是,一擁一吻的感覺比不上輕輕跟你碰到一下手」。翻攝畫面

女學生又將L男不斷騷擾她的事告訴系主任,由於系主任是男生,就說轉給女導師處理較好;女導師帶女學生見政戰主任,女性政戰主任說會處理,並轉介相關單位,但從此無下文。

2023年10月有朋友告訴女學生,有人將她的照片與不知誰的內褲PO上網,且用語十分不堪,提及女學生「很髒、很臭」,竟有其他女同學也有類似遭遇,沒想到就有無聊人士瞎起鬨「敲碗求個資」,發文者就提供IG名稱,讓包含這位女學生在不同女學生的聯絡方式、個資曝了光,害得女學生更被頻頻騷擾,還有人說要買她的原味內褲。

由於L男是衣委會(為學生送洗衣物) 負責人,只有他有機會接觸衣物,令女學生高度懷疑,但他不承認。2023年10月20日她向新興分局提告性騷,11月10日向婦幼隊提出加重誹謗、《個資法》告訴,但發文者帳號網址在海外,警方也查不出發文者身分。

女學生被L男糾纏2年。AI生成示意圖
女學生被L男糾纏2年。AI生成示意圖

女學生質疑,L男在校期間曾追求多名同校女生,卻仍擔任重要幹部,更曾透露自己被調回國防大學為內定名額?難道校方不用去了解一下嗎?

去年10月L男下部隊後,因帶3支手機進入營區,傳手機內有大量營區照片、不雅照片,軍方查扣手機,因無法解鎖,也查不到違法內容,後來憲兵隊竟然將手機都還給L男。11月中旬檢方請警方到L男家中搜索,查扣三隻手機,已查不到任何證據,讓L男得以不起訴。但因攜帶手機進營區已違規定,軍方對L男記三大過撤職。

立法院在2023年7月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適用範圍擴大適用到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女學生於是在2023年10月18日再向國防大學申訴性騷。

L男曾與其他女同學交往,但持續不斷向女學生示愛。翻攝畫面
L男曾與其他女同學交往,但持續不斷向女學生示愛。翻攝畫面

校方組成性平會,才發現當年知情的人都未通報。便找來找來當年的師長了解,導師C女說,「女學生看起來過得很好,人很聰明,是會保護自己的人。」系主任B男說,「女學生沒有表現得很困擾,不知道這個糾紛是被定義為性騷擾。」

女學生說,當年就算沒有適用《性別教育平等法》,也是有「軍事學校預備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要點」,卻都沒處理,實在離譜

國防大學性平會結論說,「L男對於性別互動過過程中,對他方於言行等意思表達上,並未能具有敏感度而予以尊重、重視。建議完成8小時之性平教育,含性別、社會與文化;同理心教育,並教導L男性別互動交往時的正確態度,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自主權。」、「本案確定性騷擾不成立,惟仍應告知L男應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主動私下接觸或是騷擾X女與其他相關人等,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散佈對X女不實或不利之言論,或有任何報復行為。」

部分網站一直流傳軍校女學生內衣照。翻攝畫面
部分網站一直流傳軍校女學生內衣照。翻攝畫面

女學生大表不滿說,性平會完全未採納提供諸多實質證據,卻追究程序問題,像是「為何不拒絕一起搭車?為何不劃清界線?」卻不問當事人是否感受被騷擾?這不是最重要的事嗎?事實上,她因為壓力過大,也去看過身心科,但性平會都未問到她的身心狀況,她也無從表達,實在太不公平了!

女學生氣憤投訴《壹蘋新聞網》說,校方僅採用L男提供之證據,明顯違反公平性,並在性平會上詢問女生學業成績、感情狀況、能力等與「性騷」無關之問題,並以「她成績很好就一定是正確的嗎?」等語質問相關人。

女學生今年6月3提出申復,7月初收到國防大學7月2日發文,申復審查小組決議「申復有理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將重新調查。

女學生被L男糾纏2年。 AI生成示意圖
女學生被L男糾纏2年。 AI生成示意圖

女學生希望這次調查能得到公道,她還痛批,匿名網站telegram、X充斥國防大學女學生之聯絡資訊、照片及遭竊內衣褲,更歡迎大家一起來騷擾!不法行為令人髮指,猶如台版N號房,學校卻無相關防治作為,讓軍校成為犯罪的溫床?

男學生雖然使用文字並未下流猥褻,是否應認定性騷?律師翁子清說,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稱之性騷擾,實施違反他人意願而與性或性別之行為有關,即構成性騷擾,如有長期不當追求或過度追求,且違反女學生之意願,造成她的生活、訓練、學習有不當影響的時候,可能就會構成性騷擾。性行為或傳宗接代等訊息等等,有性意涵也可能構成性騷擾之定義。

網路傳出有軍官偷拍事件。翻攝畫面
網路傳出有軍官偷拍事件。翻攝畫面

陳嘉伶律師說,L男沒有毛手毛腳、襲胸襲臀,也不是偷拍偷窺、暴露狂,但過度追求也是一種性騷擾類型,因為法律定義,性騷擾泛指一切讓人家不喜歡不自在的言行舉止,尤其是讓被害人感到對針對性、侵犯性、冒犯性、侮辱性的言行舉止,這個男生在已經有女朋友的狀態下,還不斷傳送訊息,說很喜歡女學生,對她有感覺什麼的,這些長期不斷騷擾行為,已經構成不當追求,符合法律上定義的性騷擾行為。

國防大學未認定性騷是否合理?翁子清律師說,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如果沒有詢問女學生的主觀感受,或未通盤考量客觀條件,則逕為認定本件沒有構成性騷擾情況,就可能違反該條精神。又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6條之規定,調查人員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而調查人員似未留意到有不當追求之因素,顯然性別平等意識有待加強,倘若本件重新調查,則有翻盤之機會。

翁子清律師認為國防大學調查人員似未留意不當追求素,顯然性別平等意識有待加強。翁子清提供
翁子清律師認為國防大學調查人員似未留意不當追求素,顯然性別平等意識有待加強。翁子清提供

陳嘉伶律師也認為,國防大學認定本案沒有構成性騷擾蠻不合理的,在司法實務上,性騷擾的認定要件,第一個是被害人主觀感受,她有沒覺得被性騷擾?第二個是一般人立於被害人的處境上,會不會也覺得是性騷擾?第三個行為人的行為方式是否構成性騷擾?不是說行為人說「我沒有性騷擾意圖」就不構成性騷。

陳嘉伶說,國防大學性平調查報告誤入迷思,認為女學生沒有表現出不適,或者是沒有完全的避開跟男學生的距離,女學生在課業上沒有低落,表現都非常正常,就是沒有被性騷擾,這已落入了迷思,好像被害人必須要表現出一副楚楚可憐軟弱的樣子,才是被性騷擾嗎?

陳嘉伶律師提醒,遇性騷首先要跟身邊的人求助,讓他們知道你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陳嘉伶提供
陳嘉伶律師提醒,遇性騷首先要跟身邊的人求助,讓他們知道你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陳嘉伶提供

面對被性騷擾時要如何自保?翁子清律師說,如果有類似情況發生,建議學生進行相關證據保全,例如錄音、錄影或者是對話截圖,以及進行校內通報程序,也可與律師討論提告之可行性,以維護自身權益。

陳嘉伶律師說,首先必須要跟身邊的人求助,讓他們知道你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尤其是師長或者是身邊的同學,第二個,就是要保全證據,把行為人的性騷擾行為,包含人、事、時、地、物,通通的證據都保存下來,然後送交給學校的性評會去做申訴調查。申請調查不只是被害人可以做,任何人只要知道,也可以跟學校檢舉,第三個,不當追求、通訊騷擾、侵犯個資等行為都已構成跟蹤騷擾防治法的觸法行為態樣,可以去跟警察局申請保護。

陳美華教授說,行為人接到警告後應即停止騷擾,不然就極可能會吃上官司。凃建豐攝
陳美華教授說,行為人接到警告後應即停止騷擾,不然就極可能會吃上官司。凃建豐攝

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陳美華表示,性騷擾不是一定要肢體接觸不當追求、分手暴力都是性騷擾的一種,國防大學之前並不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但一開始的處置還是不恰當,師長收到學生投訴,不能就自行認定不是性騷,而應要向上反應,然後交給相關單位來調查。國防大學會有這麼多瑕疵可能是以前沒處理過,或許這是頭一件,調查委員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跟佐證資料都沒有被採用,就結論不成立,看來並不專業;學校針對學生提出申復,決議申復有理由,要重新審查,希望未來可以比較找到專業的人來協助調查,且因申訴人目前是某所大學學生,必須要有一名該所大學老師參與較合宜。

陳美華說,如果民眾覺得被性騷,就趕緊截圖存證,直接警告對方不想收到這些訊息,再傳就會觸犯跟騷罪;行為人接到警告後應即停止這類行為,不然就極可能會吃上官司。

國防大學回應,女學生申復成立,目前正依法處理中。至於女學生指控匿名網站telegram、X充斥女軍校生之不雅訊息,目前難以確認身分,部分已撤文,如果當事人確定就是自己,也可以向學校或警察機關檢舉提告,學校一定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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