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5日內二度經桃園地院先後裁定500萬元、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成功,桃院今下午第三度開庭。律師余韋德分析,高院發回的裁定都會針對重要的爭點,提醒地院法官進行實質審理,換言之,假設高院認為地院裁定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第三次裁定就很有可能改成羈押禁見;若桃院仍認鄭卸任逾1年半,已沒有這麼大的實質影響力,只要再提高保金即可,就要再看檢方是否提出第三次抗告。

余韋德認為,目前是否羈押的重點在於「鄭文燦是否還有實質影響力」,高院立場認為,若讓鄭在外面趴趴走,有可能直接或間接與相關被告或證人串供,基本上,地院是否提高保金已無直接關連,就算提高到1億元,鄭也繳得出來,也還是有可能串供,所以,就算第三次提告到2千萬元交保,檢方應該還會再提抗告,因為檢方就是認為地院忽略鄭的實質影響力而串供,才會主張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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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韋德認為,檢方立場是避免串供,才主張羈押鄭文燦,高院也認為如此,地院就很有可能在第三次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根據以往經驗,一般被告只要被羈押禁見,一審被判有罪的機率就有九成以上,任何案子都差不多。余韋德最後強調,羈押就是避免串供、逃亡,鄭文燦有可能逃亡嗎?所以有沒有串供才是重點

 

律師黃秀禎則認為羈押機會不大,她表示,從報載看到的相關資料顯示,該案子經過幾次簽結,若有確實的相關證據,或有可能利用他的實質影響力去影響相關證人,過去的7年早已可能處理完畢,檢方蒐證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為何兩次地院的裁定理由都認為鄭犯罪嫌疑重大,但沒有羈押必要,所以,法院要再裁定,羈押的可能性不高。

黃秀禎還說,如果有足以羈押鄭文燦的證據,檢方應該在過去7年時間就掌握足夠證據,可是這段時間檢方掌握的證據,顯然沒有足以作為起訴的力道,最後只有簽結,另從整個偵辦過程中觀察,本案不是現在才發生,才開始進行蒐證,而是經過長時間蒐證之後,現在才要開始啟動進行偵辦程序。所以為何兩次都被法院認為沒有羈押必要,關鍵就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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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秀禎認為,裁定收押可能性不高,若裁定交保,也沒有必要再加保金,畢竟已經限制出海、出境、住居,而且跟據報載顯示,他已退回500萬元,沒有真正犯罪所得,第二次裁定1200萬元交保,鄭文燦為了自己的前途與政治生命,也不會有棄保潛逃的問題,否則就事情大條了,加保沒有太大意義,所以,羈押可能性不大,加保也不至於。

律師郭登富則認為羈押機率會應加到五成,他說,高院既然認為地院裁定忽略鄭文燦的實質影響力,且點出還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鄭文燦可以輕易與這些人接觸、聯絡。另對高院裁定,郭登富認為,本案重點不在鄭文燦是否有逃亡之虞,而是有串證之虞,且高院說得很明,桃園地院下午第三次開庭的結果,羈押的機率會應加到5成以上,也就是說,羈押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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