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被控於桃園市長任內收賄500萬元,涉嫌主導華亞科技園區旁農地土地重劃案,桃園檢方前天(6日)聲請羈押,被桃園地院裁定交保後,檢察官當庭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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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隨後發布新聞稿指出,經檢察官蒞庭論述,法院裁定認為被告涉犯對於職務上行為受賄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准以50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而桃檢認為裁定認事用法不當,當庭抗告,並於昨晚提出抗告書。
高等法院稍早4時許發出新聞稿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高院原裁定撤銷的聲明如下
一、
原審並未於裁定中說明被告究竟有何羈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羈押原因是 否均無羈押之必要?原審未予以說明其認定依據,本院自無從判斷其適 法、妥當性。
二、檢察官已於聲請羈押理由書及抗告書中敘明尚有傳喚桃園市府相關局處 公務人員以查明本案事實之必要,則相關共犯或證人與被告間是否尚有 聯絡本案案情之可能?衡以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 詞、互為維護之高度可能性,復酌以被告於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參與程 度,是否能排除其影響與其具有一定上下隸屬關係之共犯或證人陳述之 可能性?再酌以現今通訊軟體發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聯繫勾串或影響相關 人未來陳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節尚未調查釐清前,被告及其他共犯、 證人間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原審之諭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 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互相聯絡本案案情而串證、滅證之可能?以上,均未見原裁定詳予論述,顯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三、原裁定既有上開不當之處,於法要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發 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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