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巨大鋼彈模型,最有名的應該是東京台場的獨角獸鋼彈或橫濱GUNDAM FACTORY YOKOHAMA 的 18 公尺高可動鋼彈,每每吸引眾多觀光人潮拍照打卡,更是許多鋼彈迷一生一定要去朝聖的聖地。
大安森林公園的機器人模型,頗有向日本鋼彈「致敬」的味道,但這樣學習日本人的點子,不會違反著作權法嗎?
著作權法第10-1條規定,著作權法是在保護「表達」(express)而不是「思想」(idea)。
設置巨大機器人模型以招徠人氣,這是一種「思想」或「想法」,不應該被壟斷,因此大安森林公園仿照這個點子設置巨大機器人模型,雖然不無模仿之譏,但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既然如此,那為什麼不乾脆把鋼彈照搬到大安森林公園,這樣不是更能達到吸引人氣的效果?
這是因為別人創作出鋼彈的造型,就是一種表達方式,屬於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將平面的鋼彈圖樣,作成立體的鋼彈模型,就等於抄襲了別人的表達方式,屬於著作權法的重製行為,必須要得到鋼彈著作權人萬代BANDAI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大安森林公園的策展單位應該是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也許是預算不足為了省錢),才設計成現在這樣「類似但不同」的機器人模型。
長得不一樣就不會侵權了嗎?那也未必,著作權法另外也有規定,如果是將他人的著作(原著作),重新加上創意後另外創造一個著作,這種行為稱為改作,一樣得要得到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還是構成侵權。
因此如果大安森林公園策展單位是以鋼彈圖樣為基礎進行修改,而成為目前大安森林公園的機器人模型,還是算改作,一樣還是得要得到鋼彈著作權人的同意。
政府單位經常在有限的預算內,絞盡腦汁想出各式各樣的點子,希望能促進觀光,這樣的用心絕對值得肯定。在執行上,或許可以多詢問專家顧問的意見,以免引發侵權爭議,反而模糊了推廣觀光的初衷。
【本文為陳彥任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陳彥任律師,現為太和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
台大醫院法律顧問
曾處理太百(SOGO)經營權爭議
曾為多名知名藝人處理法律爭議
執業信條:誠信、智慧、專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