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鄉民向來也關心世界大小新聞,聽聞此報導,紛表訝異,認為吸毒殺人怎麼可以判緩刑沒事,還有認真一點的鄉民查詢這個案件的罪名“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被中譯為「過失殺人」,炸鍋表示這明明是故意殺人,怎麼是會是過失呢?也有學法的鄉民疑惑道,在台灣的殺人罪一定是故意犯阿,過失殺人是什麼碗糕啊?

其實,這是各國司法制度不同使然。美國刑法和我國刑法的理論和體系架構都不同,刑事程序也都不一樣,所以不能片面從我國的法制來理解美國法,更不能望文生義,否則會出現拿蘋果比橘子(Apples and Oranges)的謬誤。

實際上,美國法將「殺人罪」分成〝有〞預謀惡意 (premeditate)非法致他人終止他人生命行為的「謀殺罪」(murder)和〝無〞預謀惡意地非法終止他人生命行為的「非預謀殺人罪」(manslaughter) 又「非預謀殺人罪」分為「非預謀故意殺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過失殺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兩種

前者是指行為人因受到強烈的刺激,造成在盛怒心理狀態下所實施的故意殺人行為;

後者則是指行為人並沒有殺人或重傷的故意,但出於犯罪性疏忽(criminal negligence) ,或實行不在重罪-謀殺規則(felony-murder rule)內的重罪過程中所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

因前者的犯罪情節程度較為嚴重,所以處罰重於後者。由此可見,所謂“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在概念上並非如我國刑法的過失致死罪(刑法第 276 條) ,美國的「殺人罪」其實譯成「致死罪」,較為妥當。

依上述外媒報導,該名加州女子原先是被檢察官指控「謀殺罪」的,但經與檢察官認罪協商(plea bargaining) 降級(格)成較輕的「過失殺人」,該協議並獲法院埋單,進而取得緩刑宣告,毋庸入監。

美國的認罪協商制度和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協商程序規定截然不同,我國僅得就非重罪案件為「科刑」(而非罪名)的協商(刑事訴訟法第455-2條),這就是兩國的制度不同所在。

被害人家屬如果不能接受這樣的判決結果,還是認為這是件謀殺案。對此,則可依法就上述認罪協商,以檢察官濫用認罪協商裁量權為由提起訴訟,而通常法院只會在綜合相關事證認為協議內容明顯不符該罪名,或是協議具有歧視(discrimination),例如出於種族、膚色、國籍等考量所達成之協議等情形下,才會否決該認罪協議。

 

總之,各國法律制度雖有不同,但都須建立在合乎各國國民感情的情況下,才能順暢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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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林育杉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林育杉律師,現為麟霖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世新大學兼任講師

執業信條:律師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絕境中的人拉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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