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艾琳發聲明澄清,該員工之離職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屬於非自願離職之資遣程序,在做出資遣決策前,並未接獲任何與她健康或懷孕資訊,對方收到資遣通知後才首次提及。她掏心說「身為一個花店的經營者,沒有人會輕易資遣自己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資深同仁, 更不會在明知自己必須重新訓練兩位新人、重新扛下原本職責的情況下,選擇這樣的安排。這樣的決定背後,肯定是已有溝通多次但始終無法改善的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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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不會公開對話紀錄與店內影像去證明,所有紀錄交由律師保存,若主管機關或勞資單位介入,將全力配合,依法處理,也希望當事人停止不實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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