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是公司商業和技術上的寶貴資產,但也不是公司的任何資訊都可以構成「營業秘密」,營業秘密必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秘密性指的是除一般公眾所不知者外,相關專業領域中之人亦不知悉;就經濟價值性而言,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而能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均可滿足價值性之要求。

很多企業花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研發和累積了具有價值的秘密資訊,但卻往往因為未能採取第三個要件「合理的保護措施」,而在日後的訴訟上受到不利認定。依據法院過去的見解,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為,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

最基本的作法是,公司應該盤點有價值的營業秘密,例如:配方、成本分析資訊或客戶名單,並在相關文件上標明「機密」或「限閱」等註記、客觀上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若就電腦資訊的保護而言,應做到針對使用者設有授權帳號、密碼等管制措施。

在上開的案例中,法院就認為A公司本身並未從事生產,而係外包代工廠生產,然而A公司既然將營業秘密交給代工廠生產,卻未與代工廠簽訂任何保密協議,且亦無證據顯示A公司要求代工廠內接觸營業秘密人員進行任何的管制或保護措施。另外,法院也發現A公司在員工離職後,未如一般公司阻斷離職員工再度進入公司電腦資料,或阻止離職員工繼續使用公司電子郵件帳號及變更相關密碼。A公司對機密資訊鬆散的管制措施,使得該等機密的配方無法成為法律上的營業秘密,當然也就無法讓小明被定罪。

在這邊要提醒企業主,沒有進行保密措施的機密資訊,是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保護。請儘速盤點公司的機密資訊進行分級,公布營業秘密保護政策並對資訊的存取採行管制措施,才能真正確保公司重要資產不受侵害。

 

 

 

 

【本文為彭成翔律師獨家授權壹蘋新聞網刊登】

 

 

彭成翔律師,現為中成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賓州大學法學碩士、113-114年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執業信條:細心瞭解客戶需求,精確的法律及策略分析,為當事人追求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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