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讀者分享一則悲情故事,有一位媽媽生病,但因愛女要嫁到國外,於是把自己的房產先過戶給女兒,女兒在國外結婚生子,沒想到女兒後來出意外過世,一段時間後,女婿又跟其他人結婚,決定要賣掉她送給女兒的房子,媽媽淚崩,外人看了很是心酸,同時想知道若自己也碰上相同問題,該如何解決?

律師蘇家宏答:

面對這些問題,只能看看能救多少,其中媽媽有使用房子的協議(或是默示合意),因為媽媽在贈與房產時,應獲女兒同意,不過,最好有書面的贈與契約附有條件(或負擔),就算沒有書面寫契約,有證人可以證明,也可以主張有權繼續居住,又或是跟女婿進行協商,要求不能賣繼續住、給予補償金、低價購回等。

對於堅持要贈與,該如何保障權益?

蘇家宏說,在填寫書面贈與契約時,把附帶的條件與違約責任寫清楚。此外,信託契約先指定受益人為女兒,這樣就等同完成贈與,至於房產可先信託給親友,等到母親過世後再移轉給女兒。

不過,蘇家宏認為,不動產的傳承首選是運用遺囑,自己還在的時候自己用,用不到再給子女。(記者陳彩玲/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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