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名讀者問:

我的皮夾之前遺失,裡面有現金2萬元,後來被人撿到送往警局,但我到警局領取時,警察卻告知,對方說要1/10報酬,我可以不給嗎?如果不給他會告我嗎?

律師洪可馨。洪可馨提供
律師洪可馨。洪可馨提供

讀者洪可馨答:

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因此原則上,拾得人是有權利向您要求1/10的報酬,如果您不給的話,依據805條第5項的規定:「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他還可以就您的遺失物部分有留置之權利,也就是如果您不付的話,他是有權利先行留置您的遺失財產,或向您提起報酬請求權之訴訟。

但遺失物拾得必須給付金額也有例外的情況,依據《民法》第805條第3項規定:「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民法》第805-1也規定,若有下列三種情形,不得請求報酬:「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依據讀者敘述,拾得人有將遺失物送往警察局,如果拾得人不是拾得場所的管理人或受僱人,讀者也不是中低收入戶等上述可減免或免除給付報酬的狀況,再加上拾得人也依據拾得遺失物的相關程序辦理的話,他確實有權利向您要求最高遺失物價值總額1/10的報酬,若您不給的話他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報酬請求權之訴訟要求讀者給付這筆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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