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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R這原因不適用「財部第900號函」 關鍵證人說話了!「他」的18年刑期恐成冤判

TDR這原因不適用「財部第900號函」 關鍵證人說話了!「他」的18年刑期恐成冤判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台灣存託憑證(TDR)究竟是國內還是國外有價證券?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傳喚關鍵證人輔仁大學學院院長郭土木來當「關鍵證人」而非「鑑定人」,係因其在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也是處理該法條單位。郭土木庭上證實發布該公告時,「未將TDR包括在核定之範圍內」。證詞一出,法界有人跳出來批評,去年遭重判18年的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成了司法、行政權衝突下的代罪羔羊,法官先前判決引用錯誤鑑定人說法,國內當時根本未將TDR明文入法,判決有違法律明確性,恐致冤獄發生。

鍾文智涉炒作TDR判18年恐「逆轉」 2鑑定人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鍾文智涉炒作TDR判18年恐「逆轉」 2鑑定人主張「900號函不適用」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轟動一時的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涉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案,去年一審遭判刑18年,高等法院今(9)日更二審開庭,傳喚兩位重量級學者到庭為法律鑑定,其中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任院長郭土木教授明確指出,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主要針對的是外國證券,並未將TDR納入核定範圍之內, TDR當時屬國內有價證券,為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鍾案情可能絕地逆轉。

適法爭議!最高法院2裁定打臉金管會 TDR「非」900號公告核定範圍

適法爭議!最高法院2裁定打臉金管會 TDR「非」900號公告核定範圍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證券交易法》有價證券的範圍,近年來爭議不斷。金管會以《證交法》第六條第1項「76年900號函」為核定TDR為有價證券依據,但最高法院105及107年判決,卻採《證交法》第22條第4項「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為核定依據。權威律師批評,最高法院雖打臉金管會900號函核定說法,但最高法院認為募發處理準則為核定依據,已屬法官造法,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他買賣TDR遭判刑3年2月坐牢 怒控金管會2官員偽造文書釀冤獄

他買賣TDR遭判刑3年2月坐牢 怒控金管會2官員偽造文書釀冤獄

【記者呂志明/台北報導】鄒姓男子2010因為買賣TDR(台灣存託憑證),被依《證交法》高買證券罪判刑3年2月入獄,鄒男認為金管會曾2度發函,誤指TDR為財政部第900號函所核定符合《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害他入獄,因此今天上午委託律師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時任金管會的王姓、易姓2名官員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金管會TDR爭議未決 再爆與「im.B」主嫌合影幫背書

金管會TDR爭議未決 再爆與「im.B」主嫌合影幫背書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金管會最近因臺灣存託憑證(TDR)的修法引發爭議,遭砲轟「假造公文還硬坳」,現又捲入喧騰一時的「im.B」25億元詐騙吸金案,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爆出,im.B竟參加由金管會指導、金融研訓院主辦的「FinTech Taipei 2022台北金融科技展」,他痛批,民眾看到政府認證的廠商,當然深信不疑,「請問金管會,到底是怎麼審核參展廠商?」「怎會變成幫詐騙集團背書?」

TDR修法爭議燒進PTT成話題 網友狠批:金管會造假害人坐牢

TDR修法爭議燒進PTT成話題 網友狠批:金管會造假害人坐牢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效證券的認定上,立法不夠明確,更被法界質疑造成冤獄發生,有戕害人權等爭議。立法院日前召開公聽會,但金管會仍拒絕修法,但TDR的爭議卻意外在批踢踢(PTT)等論壇激起火花,網友普遍認為金管會造假,更憂心不知道已包庇多少行政漏洞。

TDR核定有誤恐侵害人權 學者援引日美為例打臉金管會

TDR核定有誤恐侵害人權 學者援引日美為例打臉金管會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昨(1日)日針對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傳喚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到庭為法律鑑定,戴銘昇針對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時,舉日本、美國的JDR與ADR為例,各為日、美「國內」有價證券,由此法理邏輯推知,TDR亦為台灣的有價證券,與金管會所述完全不符。

批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自創流程」牴觸憲法 學者專家點出TDR爭議 

批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自創流程」牴觸憲法 學者專家點出TDR爭議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中華人權協會及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日前舉辦「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針對爭議多時的臺灣存託憑證(TDR)進行討論。會中,法界權威學者、人權團體抨擊主管機關無法提出一個令法界與投資者得以接受的有力說法,其認定得以刑責處罰投資者的基礎,更引起重大紛爭。多位法學專家均認為,TDR並非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於101年《證交法》第165條之2增訂前,非自始即為《證券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且該法條立法方式,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授權明確性」、「刑罰明確性」等原則,金管會以行政命令「自創流程」,自屬違法違憲而無效。

TDR未明文入法釀冤案 朝野立委憂戕害人權!速修《證交法》成共識

TDR未明文入法釀冤案 朝野立委憂戕害人權!速修《證交法》成共識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適法性爭議不斷,多數法界學界人士認為,我國因未將TDR明文入法,造成不少投資人因投資TDR遭違反《證交法》判刑。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曾表示,美國與日本發行的存託憑證都屬於該國的「本國」有價證券,實在沒有理由認定TDR在台灣屬於「外國」有價證券,未將TDR明文入法,恐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朝野立委也多認同表示,將針對《證交法》盡速進行修法,讓極具爭議的TDR正名,以免戕害人權。

TDR非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 律師點出關鍵「已違罪刑法定原則」

TDR非證交法規範「有價證券」 律師點出關鍵「已違罪刑法定原則」

【記者曾佳俊/新北報導】臺灣存託憑證(TDR)爭議一波接一波,法界學者、法律專家、人權團體等權威人士,都難以接受主管機關侵害人權的解釋,紛紛跳出來抨擊官署謬誤。律師賴建岑統整目前學理通說,皆一面倒地指出「 TDR不是有價證券」。賴認為,若主管機關與法院硬是指鹿為馬,以行政命令將TDR認定為《證交法》的有價證券,就是沒有法律依據,枉法以刑加諸百姓,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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