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郭土木教授今天以法律專家之身分到庭為法律鑑定,並同樣針對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表示法律意見。而其實郭土木還具有一個「特別身分」,那就是,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他正任職於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76年第900號公告,就是該組別負責處理。

鑑定人郭土木庭上指出,當時76年第900號公告的發布背景與目的,是因屢有人違法私自將外國有價證券帶到國內進行買賣,為了保障我國投資人,才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來證明外國有價證券進入臺灣,也要受到我國證券交易法的規範。

郭土木強調,76年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但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而且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因此,76年第900號公告核定範圍不包括臺灣存託憑證。

此外,郭土木也提到,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因此,主管機關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時,並無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的意思。

另外,郭土木也認為,臺灣存託憑證在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前,並無證券交易法之適用,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方準用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

另一名鑑定人、文化大學副校長兼法學院院長王志誠教授針對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券交易法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等法律議題,他表示,金管會主張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依據為財政部76年9月12日(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公告,且主張臺灣存託憑證是76年第900號公告中所指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

但臺灣存託憑證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因此,不在76年第900號公告所核定之「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之範圍內。

況且,事實上,我國首宗臺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是在87年上市買賣,而76年第900號公告是在76年才發布,顯然財政部發布76年第900號公告當時未能預見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因此,臺灣存託憑證顯非76年第900號公告核定之範圍。

此外,王志誠認為,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65條之2後,臺灣存託憑證依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準用第6條規定,才受證券交易法規範。

庭外律師指出,關鍵證人郭土木教授及鑑定人王志誠教授兩位的證詞,足以證明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TDR案是司法冤案,也很明顯先前台北地院判決是烏龍,而依照「罪刑法定主義」,鍾文智應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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