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戴銘昇強調,罪刑法定原則是不可隨意跨越的一條界線,否則就是對人權造成極大的侵害,因此TDR在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情況下,就不能隨意將刑事責任加諸在人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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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指出,金管會過去雖一再主張TDR的核定,是依據財政部在民國76年所做成的(76)臺財證(二)字第00900號,然當初76年900號函的發布背景與目的,其實是在「阻止、禁止外國有價證券進入台灣」,根本不是在作為《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核定的依據!

而且金管會主張TDR是民國76年900號函釋中所指的「外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但依照日本與美國文獻,JDR與ADR各別是日本與美國「國內」的有價證券,由此法理邏輯可推知,TDR亦為本國有價證券,與金管會所述完全不符。

況且,若按照金管會對於民國76年900號函的解釋,現今與未來所有來自外國的新型態金融商品,照理而言都屬於「外國之其他具有投資性質的有價證券」的範疇、且全部都已經在76年經過行政機關核定,但金管會如今碰到「虛擬貨幣」的問題,解釋又急轉彎,否認虛擬貨幣有經過政府核定,顯然認定理由是前後矛盾不一致,而且有雙重標準。

此外,戴銘昇認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明定,有價證券核定主體是行政機關,是立法保留給行政機關的權力,不能由非行政機關去解釋核定依據。

最後,戴銘昇針對檢察官的提問時指出,《證券交易法》上的刑責,其實是將行政處罰加重成刑事責任,但變成刑事責任後,就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是不可隨意跨越的一條界線,否則就是對人權造成極大的侵害。也就是說,「在TDR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情況下,就不能隨意將刑事責任加諸在人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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