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律師指出,根據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有關「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中,包含「不溯及既往」、「罪刑明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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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去年3月連一鮑魚前老闆鍾文智,因為涉嫌炒作台灣存託憑證TDR,最終遭台北地院合議庭法官審判長江俊彥、林彥成、林勇如判處18年有期徒刑,但台北地院卻罔顧財政部第900號公告充滿爭議,以其自由心證對鍾男做出重判,判決一出便引起法界學界譁然。

根據判決書指出,鍾男因為在2010年、2011年間,涉嫌炒作6檔TDR股票,經過台北地院長達5年審理後,在去年依《證交法》重判鍾男18年徒刑。但令人質疑的是,本應秉持公正的法官,卻單以鑑定人的錯誤鑑定意見,誤用滿是爭議的財政部第900號公告,認為「TDR是外國有價證券」,重判鍾男18年徒刑。

執業律師認為,在「TDR是否為《證交法》規定範疇?」、「第900號公告是否合用?」至今仍未有定論的情況下,鍾男儼然成了司法、行政權衝突下的代罪羔羊。但事實上,TDR原本是為本國發行人在台發行的新型金融商品,應屬台灣的本國有價證券

外界質疑,當時三名法官針對此案的判決中,卻全盤照抄鑑定人的錯誤鑑定意見,認定TDR為外國有價證券;在過往判決中,鑑定人認定本國、外國的有價證券時,認為TDR持有人的權利義務,跟直接持有該家外國公司股票的持有人相同,認為TDR是「外國有價證券」,但鑑定人卻認為台積電到美國發行的ADR,也是「外國有價證券」,論理邏輯明顯不一致。

判決一出,引起法界與學界高度議論,《證券交易法》專家學者王志誠教授、郭土木教授、戴銘昇教授等人,之後都發出多篇文章指明,《證券交易法》確實未將TDR明文入法,以致有違法律明確性、授權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等違憲疑慮。

律師指出,連前金管會主委陳沖也在去年9月17日邀集法界、產官學舉行《證券交易法》研討會時,認為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證券交易法》應該要修法解決,確實檢討改進,否則許多投資人恐因不明確的法律規定,遭受冤判而含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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