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男的委任律師楊舜麟指出,「金管會2名承辦人曾於2015年回函立法委員羅明才國會辦公室、2020年回函台北地方法院,函文上明文登載900號函有核定TDR是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涉犯《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導致許多投資人因買賣TDR被判刑入獄,嚴重侵害人權並導致冤獄發生。」

楊舜麟強調,今天對2名金管會官員提出告訴,主要是希望導正金管會的錯誤,並呼籲他們勇於面對法制設計不當與侵害人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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