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間投資公司專門投資不動產,日前該公司見到某不動產經紀公司張貼北市民生社區一樓房屋要出售的訊息,開價5000多萬元,由於當時廣告所附的實景照片,要出售的房屋是一家火鍋店,這間投資公司認為若是店面,投資必能獲利,殺價後以4600萬元成交。
但投資公司買下房屋後,管委會告訴他們這間房子以前是違規使用開店做生意,但依照使用分區只能當「住宅」不能開店,因此要求該公司必須遵守規定。
由於不能開店,這家投資公司請人鑑價,發現該房屋若能開店確實值5000萬,但只能當住宅的話,就只剩下3000萬左右,他們認為房仲公司刊出的實景照片涉及廣告不實,又未據實告知「不能開店」,害他們損失1500多萬元,因此對房仲公司的李姓店長及李姓前屋主提出詐欺罪告訴。
2人到案表示,當時要出售房屋時,房屋的外觀就是那個樣子,他們並沒有用不實的照片欺騙告訴人,再者,當初簽訂契約所提供的產權說明,在使用分區也清楚記載為住宅,並無詐欺犯意。檢察官調查後,採信2人的辯解,認為並無詐欺犯意,將2人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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