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定義最簡單來說,只要專有部分發生自殺、陳屍等情況,都可歸類做為凶宅,而墜樓事件較為特殊,則有可能出現兩處凶宅狀況;但是身亡處若是公共空間,就不算凶宅。
但,「露臺」部分最容易受人混淆,有些大樓露臺會約定專用給相鄰的住戶,有的人認為「約定專用」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也沒有算進權狀面積,若是有人不幸跳樓身亡在約定專用的露臺,「定義」上不會連累住戶變成凶宅。但不代表發生買賣糾紛時,在法院就站得住腳,過去常見不少判例同樣認定為凶宅,甚至因此而解約的案例。
全球居不動產情報室總監陳炳辰表示,由於法官的裁量權高,一般來說,「凶宅的法律糾紛經常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一般只要是會造成住戶或購買者心生恐懼,就會被法官認定為凶宅,且露臺屬於約定專用,更會加深連結印象。」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副理郎美囡說明,這類跳樓自殺對凶宅的判定,法院判例見解也不一,解釋大多會出現模糊地帶,並視持有產權時間、發生時間點、事發狀況而定。
他提到,房仲業者大多會「從寬認定」,包括社區空間或專用部分發生的事故,皆會告知清楚,並在物件說明書上註記凶宅事件,避免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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