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社團「爆廢公社二館」今(8日)有謝姓女網友,貼出穿窄裙、黑絲襪的自拍照,並發文抱怨近期入住租屋,接連發生不明原因怪事,讓她無法好好入睡的,事後才驚覺租屋「3個月前才剛死過人」。
謝女指出,入住2周已繳1.5個月房資(不含押金2.5個月),才從鄰居口中得知,自己月租金1.25萬,比前任房客7000元貴5500元、不能入戶籍以外,前任房客「倒在浴室門口口吐白沫,一半身體在外,一半身體在內,發現時都硬掉了。房東還要硬拗是在醫院走的!」
謝女說,房東是基督教徒,未幫上一任房客作法事,讓她聯想到入住2周後,房間與客廳窗簾,共掉了4、5次下來,還有所飼養的狗,還不時莫名對空氣吠叫,以及監視器莫名被關掉等怪事,讓她不敢關燈睡覺外,在廁所還會在腦中浮現前任房客過世的樣子,嚇得她不敢繼續住了。
崔媽媽基金會法扶組長曹筱筠表示,租客在租屋前,有與房東針對漏水、違建、專有部分發生特殊案件等事項,勾選屋況確認書,事後發現房東刻意隱瞞,就屬於民法中的約定瑕疵,可提前終止租約,事先若未特別確認,則無法依此作為瑕疵來解約。
曹筱筠解釋,租賃屬定期性契約,並非如買賣的移轉行為,租屋類瑕疵並未納入非自然事故,除非像是輻射屋對入住人有立即性的危害,才會被政府認定有瑕疵的事實,故租客除非在合約有提前終止的條款,否則就要循與房東協商或調解的管道處理。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經理徐佳馨補充,租屋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等非自然死亡事件,就符合內政部解釋的凶宅定義,但這名房客需能舉證非自然死亡事故,才有可能依《租賃專法》主張提前解約。
★快點加入《壹蘋》Line,和我們做好友!★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楠梓再創新高 茂德「高大之森」最貴單坪46萬4字頭佔比僅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