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陳小姐說法,自己首次賣房對簽約程序、周邊房價完全不懂,信任仲介才會簽屬專約,無奈未被告知區域行情、提供合約審閱期等相關保障,連同成交總價也比附近少近200萬元,雖然毀約收場但必須支付賠償金65萬元,賣房不成還反貼錢怒批「根本是坑殺第一次賣房的人嘛!」

陳小姐回去看合約才發現,契約上註明身分竟與我的委託仲業同一家公司。投訴人提供
陳小姐回去看合約才發現,契約上註明身分竟與我的委託仲業同一家公司。投訴人提供

陳小姐表示,自己於今年7月販售前金區新盛二街某14層大樓的其中一戶,這是全新交屋未入住、權狀22.78坪的物件,7月之前透過工作同事介紹,與其任職某連鎖房仲品牌的姊姊取得聯繫,雙方在7月1日首次見面並簽署專任契約書,簽約當下房仲未告知委託書內容、有3天合約審閱期以及相關權利義務,僅告知這是委託賣房契約書只需簽名即可,亦無提供3-6個月的實價登錄成交行情,直言「所託非人才會導致後續一連串的問題。」

陳小姐與專任介紹的客戶進行簽約,簽約過程問買家職業背景,對方回答以前當房仲現在沒做了,回去看合約才發現註明身分竟與專任仲業同一家公司。投訴人提供
陳小姐與專任介紹的客戶進行簽約,簽約過程問買家職業背景,對方回答以前當房仲現在沒做了,回去看合約才發現註明身分竟與專任仲業同一家公司。投訴人提供

陳小姐提到,房子招售通常需要一段時間,仲介2個禮拜後就告知有同事的客戶想洽談,當時覺得奇怪又想到簽署專約,原本囑咐由仲介代為處理,對方卻以涉及權益為由堅持本人出面,於是7月13日約在仲介公司碰面,經過仲介一連串鼓吹話術後談妥以總價560萬元成交,當日就與對方介紹的客戶進行簽約。

「簽約過程我問買家職業背景,他說以前當房仲現在沒做了,回去看合約才發現註明身分竟與我的委託仲業同一家公司,事後我自行查詢實價登入,發現附近每坪房價至少31-33萬元,反觀我賣每坪25萬元,依照單價換算整戶市值短損200多萬元,感覺像被聯合欺騙。」

她接著說,自己事後發現苗頭不對,加上罹患癌症的爸爸需要有人照顧,無法在醫院和家裡兩邊奔波,要求解約並且告知願意賠償,請求委託仲介轉達給買方,最終與仲介公司協調解約,還被要求賠償80多萬元,「當時我告知仲介身上只剩40萬元,仲介公司不願妥協,過程中還不斷用話術告知我,如果無法支付違約金,房子將不得做任何使用,討價還價才砍到65萬元,因為害怕辛苦存錢買的房子變成一場空,才會被迫簽下賠償金,賣房不成還反貼錢教我如何接受?」

陳小姐要求解約,遭到仲介公司索取65萬元違約金。投訴人提供
陳小姐要求解約,遭到仲介公司索取65萬元違約金。投訴人提供

根據陳小姐說法,自己首次賣房對簽約程序、周邊房價完全不懂,當初信任同事才會與仲介簽署專任契約,認知上覺得「專約就是把賣房大小事從無到有處理妥當」,基於信任連同房子開價也聽取仲介建議,「她(仲介)跟我說開價688萬元、底價600萬元,我也是照單全收,最後在她們(仲介與其介紹的客戶)話術鼓吹下以560萬元成交,還唬弄我曾經當過房仲、實際卻是自家同事而且還在任職,服務過程也沒告知有3天審閱期、提供行情當參考,根本是坑殺第一次賣房的人嘛!」

但律師李儼峰表示認為,實價登錄行之有年,一般成年人應該有社會認知基礎,很難將「首次買房不瞭解」當作卸責藉口,賣家同樣得承擔失察責任,自救方式除了主張民法撤銷契約,否則通常只能走向解約一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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