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檢署調查,以吳姓、張姓的兩派幫派分子,2022年9月9日在竹南鎮分持刀械暴發衝突;9月17日,張嫌指示陳姓小弟等人帶著1把制式手槍,前往吳嫌住處尋仇,陳嫌在路上與仇家之一的王姓男子發生飛車追逐,途中陳姓開槍朝王男車輛射擊,造成王男及車內的吳男受到槍傷。

竹南警分局偵查隊張姓小隊長得知本案後,於同年9月18日與曾姓小隊長(已退休)、鄭姓偵查佐,前往新竹市北區金沙時尚會館與張嫌會面,謀議由張嫌交付犯案用的制式手槍,裝在牛皮紙袋內交給張姓小隊長,並約定張員等人僅帶走王姓、殷姓少年讓他們出面頂罪,而不再追查張嫌等人的刑責。

張員等人隨後開車載2名少年到停放犯案車輛的新竹市東區十八尖山旁停車場,由張員將犯案手槍丟至犯案車輛內,再指示王姓、殷姓少年從停車場外走向犯案車輛,張、曾.鄭等3名刑警則上前逮捕2名少年,並錄製逮人、查扣槍枝的蒐證查緝影片,製造王姓、殷姓少分別為開槍、開車嫌犯而被逮捕的假象。

張員等人將王姓、殷姓少年帶回偵查隊,由鄭員將不實查緝經過登載在搜索扣押筆錄上,由曾姓小隊長簽名後,再由張姓小隊長向分局報告,製作不實筆錄後將2名少年移送法辦。苗栗地檢署今年5月根據檢舉展開偵辦,帶回張員等3人,其中張姓小隊長聲押獲准,曾姓小隊長、鄭姓偵查佐各以20萬、15萬元交保。

檢察官還查出,張姓小隊長在該案發生不久即購買1輛270多萬元的進口車,其中110萬元的價款來源不明,檢察官命其提出合理說明,但張員說詞不實,而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

全案經苗栗地檢署張智玲偵結,認張姓、曾姓小隊長涉犯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使用偽造證據」、「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4罪,依法提起公訴,其中槍砲的部分求刑6年以上。

曾姓小隊長涉犯刑法「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使用偽造證據」、「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共2罪,依法提起公訴;鄭姓偵查佐同樣觸犯上述2罪,但考量其行為時資歷尚淺,犯罪動機係遵從上級指示,而非牟取自身利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啟自新。

苗栗地檢署。資料照片
苗栗地檢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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