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察前天(9日)於國道1號進行巡邏,下午4時許於南向36.4公里處發現一部半聯結車疑似超載且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於是將該車攔停於40.5公里林口出口槽化線處,該車假意配合,卻於巡邏車停下後立即逃逸,不配合稽查取締及過程中有危險駕車情事,員警依規定逕行舉發該車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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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調查,該車於員警攔查時下林口A交流道往市區方向逃跑,因現場車多,警方於後方鳴笛並使用擴音器喊話該車配合警方受檢停車,並於停等紅綠燈時,由副駕駛座蔡姓員警向前拍打該車駕駛座車門,示意駕駛人配合受檢,該車不願配合並以橫切方式危險駕駛,不顧其他往來之車輛安全,從最內側車道直接變換至最外側車道右轉,試圖擺脫警方稽查。
警方見狀後,於車輛後方尾隨伺機並持續以擴音器喊話,請該車立即停車受檢,最終於新北市林口區公園路與仁愛路口紅燈時,警方下車將該車攔下,但該車執意不配合,試圖衝撞員警及其他往來車輛,於是員警拔槍喝令阻止該車繼續瘋狂行為,該車見其他車輛避開後隨即繼續逃逸,員警顧及現場人車安全,因此未繼續尾隨亦未開槍,返回駐地後逕行舉發,全程均無人員傷亡及車輛受損。

警方表示,依據交通違規不服稽查取締執法作業程序發現交通違規行為,經制止,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逃逸,實施追蹤稽查,如已獲得舉發必要資訊,依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除按原違規項目舉發外,併依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舉發。
警方指出,該車之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汽車裝有貨物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執行交通稽查任務指揮過磅者,可處新臺幣9萬元,另違反第33條1項4款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及33條1項7款跨行車道可分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及違反第43條危險駕車,則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6,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牌照6個月,不服稽查取締則違反第60條1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照6個月。
警方呼籲,用路人開車應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有危險駕車之行為,遇員警取締應依規定配合,以避免危及他人與自身安全。用路人發現有危害國道交通車輛,在安全不違規的前提下,利用高速公路「1968App警政報案」直接向該路段公路警察大隊報案爭取時效,國道警方會立即派遣巡邏員警前往攔查,確保國道行車秩序與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