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分院判決指出,吳女案發前內心始終渴望與黃男成為男女朋友,而與黃男持續保持發生性行為之親密伴侶關係,而於案發當日因講到二人關係及雙方彼此長期相處等問題,而發生口角爭執,黃男對其口出惡言,吳女一時激憤,持水果刀,朝黃男右後頸刺去,致黃男大量流血並傷及神經與肌腱,幸經及時逃離、送醫急救,始未生重傷之結果,但現仍留存手臂揮舉不便之症狀。
高院指出,被告除於原審審理時當庭向黃男表達歉意,並於本院審理中積極與告訴人調解,終獲得黃男原諒,顯已盡力彌補其造成之損害,並使黃男感受被告之道歉、悔過之意。考量黃女確實受有來自黃男相當程度之刺激,且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2年。
為使吳女日後深切記取教訓,確實改過向善,並藉由對國家社會有所回饋,高分院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要求吳女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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