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吳火獅於1976年間與陳麗如交往8年後,陳女於1984年產下陳子婷,吳火獅生前提供生活費給陳氏母女,吳家人也曾指派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代為支付其生活教育費,雙方雖商討過認祖歸宗事宜,但吳家人最後以銀行經營不佳無法繼續支付陳子婷生活學雜費,而認祖歸宗之事也要待老母親(吳火獅元配)過世後再辦等,另吳家子女始終拒絕血緣鑑定,因此認定陳子婷為吳火獅生女,依《民法》規定,判吳火獅應認領陳女為子女。

陳麗如、陳子婷母女自2004年起就認祖歸宗提起相關訴訟至2024年終判勝訴,長達20年的漫長訴訟之路,終獲法院認定陳子婷是吳家子女,並獲准向吳家請求認領。陳子婷也在去年11月間,到戶政事務所將身分證上空白了40年的父親欄,正式填上「吳火獅」3個字。

在更三審的判決中,陳麗如向法官證述與吳火獅的交往始末說,她當時與丈夫高登財分居,高找吳火獅到她家,吳火獅之後就常帶新光高級幹部到她松江路家中開午餐會議。1981年以後,吳火獅常約她到西門町獅子林看電影,「當時他在追我,我當時做建材鋼鐵批發,有供應他鋼筋,他賺很多錢。她跟我說要照顧我,不要再辛苦工作。我的房子租不出去,就作為我們見面的地方,並開始有性行為。」

陳麗如還證稱,生下陳子婷後,吳火獅有去看她,每個月給她10到20萬元不等生活費,1985年間,她帶陳子婷到日本受教育前,吳火獅都是這樣提供生活費,陸續給了約1千萬元,與女兒在日本住的新宿高田馬場住宅,也是吳火獅租給她們母女住的,租金是用吳火獅給的錢付的,每次回台灣就會從1千萬元中帶一點過去當生活費。之前曾跟時任議員林瑞圖陳情協調與吳家子女商討認祖歸宗之事。

陳麗如還指出,2006年間10月14日,李峰遙在新光保全大樓拿現金50萬元給她,說是作為女兒的生活教育費、學雜費。隔年5月16日再給她50萬現金、同年10月24日再給20萬、12月28日也給30萬元,之後就規律每3個月給30萬元,每收一次錢都要簽一張收據。2010年12月24日,李峰遙的秘書就說董事長在外面開會,當天及2011年3月31日都是由李峰遙匯到女兒帳戶,之後,李的秘書說董事長再2年就準備退休,退休前準備幫陳子婷安排工作,叫她準備女兒履歷資料。

陳麗如最後說,2011年6月21日再到辦公室找李峰遙,他的秘書說不能繼續支付女兒學雜費,同年7月14日早上,李峰遙約她在新光保全7樓辦公室見面,說快事緩辦,女兒的事短期沒有辦法,因為吳家子女的母親還在。

陳子婷也在更三審時提出相片、錄音、存摺、出境資料等證據,證明自己是吳火獅的生女,還表示吳火獅生前曾提供生活費、安排赴日租屋。2006年至2011年間,李峰遙也定期至到新光保全大樓代交生活教育費,或匯款到她的帳戶,更曾表達陳子婷認祖歸宗「急事緩辦」等。一審、二審法官都曾命吳家子女進行血緣鑑定,但都拒絕,合議庭因此根據陳麗如、陳子婷母女證詞,判吳火獅應認領陳子婷為子女,駁回吳家上訴。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上訴確定,陳子婷正名為吳家子女後,今年6月間再向士林地院提出分配遺產應繼分,士院已安排今天下午3時許與吳家人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