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陳子婷母親陳麗如當年提訴訟時,估計吳火獅的身家有百億以上,且以新光集團的版圖,吳火獅的身價百億不足為奇。對此,律師林智群分析,吳火獅當年過世後,若在沒有遺囑、遺孀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婚後一半財產)及遺產分配協議前提下,以外傳的百億遺產為計算基準,陳子婷既然為吳的生女有繼承權,以吳的妻子、6子女加陳子婷共8人,每人各可平均分配到百億遺產的1/8為12.5億元。
林智群表示,既使吳火獅的遺孀後來過世,她所分配到的遺產也由其餘子女分配,與陳子婷並無太大關聯,仍要以吳火獅過世時的繼承事實為主,因此,依照前述的前提,陳子婷的6兄姊應拿出她應得的12.5億元「應繼分」。不過,最後還是要以法官未來實際調查到吳家兄姊當時實際分配到的遺產為主。
曾經協助陳麗如、陳子婷母女處理訴訟的律師蔡茂松表示,確實在沒有遺囑、遺產分配協議及妻子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前提下,吳火獅的遺囑應由其妻子與7子女平均分配,但陳子婷當時沒分配到,而吳火獅的妻子已過世,剩下的6兄姊應將當時多拿的陳子婷應繼分吐出來,雖然吳火獅有百億以上遺產,但當時吳火獅的遺產稅申報僅300萬元,實際遺產可能也僅有數億元,陳子婷最後能分配到多少遺產,仍有待法官調查當時吳家兄姊實際分配到的金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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