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表示,今天下午4時21分許,林姓男子(44歲)駕駛營業半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69.9公里處楊梅路段時,地疑因不明原因撞擊外側路肩,正在進行ETC門架維護工程、由許姓男子(42歲)駕駛的緩撞工程車,致推撞前方由康姓男子(24歲)駕駛租的小客貨車及劉姓男子(42歲)駕駛自小客貨車而肇事。

檢警調查,林姓男子(43歲)今年4月8日下午4時21分駕駛聯結車行經國道1號69.9公里楊梅南下路段時,疏於注意,未打方向燈,自國道最內側之車道偏離行駛,而駛至最外側之路肩上,自後方撞擊停放於該處,正在進行ETC門架維護工程、由許姓男子(42歲)駕駛的緩撞工程車,致推撞前方由康姓男子(24歲)駕駛的小客貨車及劉姓男子(42歲)駕駛自小客貨車而肇事。

由於許男正好站立在緩撞車副駕駛座車門處及護欄中間,在激烈的衝撞下遭緩撞車擠壓下半身,致頭腹部鈍挫傷併骨盆、左右股骨骨折及大量失血,造成失血性休克而當場死亡。

嗣經國道警方獲報到場處理,並採驗林男之尿液送驗,測得結果為安非他命濃度688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39424ng/mL之反應,始循線查出他在開車前一天曾吸食安非他命,並依法送辦。

桃園地院審酌林男明知施用安非他命將產生其控制力、注意力低落情形,竟在吸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下,仍駕車上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罔顧用路人公眾之安全,造成年僅42歲之被害人因此被剝奪珍貴之生命,可認其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及過失情節均屬重大,依毒駕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

車禍現場。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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