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剴剴虐童案一審判決,檢辯雙方今日皆聲明上訴,檢察官以劉若琳量刑過輕提起上訴,劉彩萱、劉若琳辯護人所遞的上訴狀則均未附理由,北院合議庭目前已整卷完畢,預計明日將卷證及在押的劉氏姊妹送至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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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細數劉彩萱、劉若琳虐童犯行,2人不僅將剴剴綑綁後置入桶內,還讓剴剴僅以裸體、穿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其自由;此外,姊妹倆見剴剴日益瘦弱且有外傷,也沒積極帶往診所或醫院就醫治療,最終致剴剴營養不良而身體日漸衰弱,全身至少42處虐待性傷勢伴隨憂鬱症,直到2023年12月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國民法官庭參酌劉氏姊妹的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定劉若琳與劉彩萱共同照顧剴剴,劉若琳除刮傷剴剴脖子並將其放置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犯行外,也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剴剴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至提供意見,在劉若琳對剴剴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犯行有共同參與的決意,以及各自分擔的行為,屬共同正犯。
另外,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剴剴,本應善盡職務,促進剴剴身心健全發育,竟因其年齡與其預想托育孩童有所落差,並得知剴剴為全日托育的待出養幼童,沒有監督者,因此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幼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結果,使其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
國民法官庭審酌,劉彩萱的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在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才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且迄今尚未與剴剴家屬和解並獲得宥恕,難引刑事修復式司法觀點,對劉彩萱量刑有利認定,因此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劉若琳,國民法官庭認為,劉若琳雖非剴剴主要照顧者,但她與剴剴起居日常高度重疊,且為幼保科畢業的專業保母,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剴剴,本應促進其身心健全發育,且明知劉彩萱動輒對剴剴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附和劉彩萱,不僅未加以阻止劉彩萱犯行,反而以虐取樂,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對剴剴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致剴剴遭受身體疼痛、饑餓、憂鬱病症,終致死亡,犯罪情節嚴重。
國民法官庭考量劉若琳參與犯行程度,認其責任刑上限加重後的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範圍,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迄今未與剴剴家屬和解或邀得原諒,難以對其量刑有利認定,審酌其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情狀,僅以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因此判劉若琳18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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