剴剴案一審今年5月13判決後,檢辯均正式上訴,檢方以劉若琳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劉彩萱、劉若琳的律師上訴狀則均未附理由,北院合議庭整卷完畢後,今早自女所將劉氏姊妹提訊後連同卷證一併送至高院,高院也火速訂下午2時開接押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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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彩萱、劉若琳因屬重刑犯,今天下午在法警戒護下戴著手銬、腳鐐出庭,接押庭訊時,檢察官認為劉彩萱姊妹上訴理由上訴的具體理由不完整,羈押原因與必要性是否變動也未明確,認為原審裁定2人羈押的原因與必要性仍存在,因此仍應予以羈押。

對於是否繼續羈押,劉彩萱與劉若琳均口徑一致表示,願意繼續羈押,2人的律師也都表示由法官依法審酌。

法官為求慎重並有效判斷,仍進一步訊問劉氏姊妹具體的上訴理由,劉彩萱的律師表示,原審對凌虐傷害的認定範圍部分,就剴剴頭部、生殖器傷勢,劉彩萱已在原審說明非她造成,且對其犯罪手段及犯罪動機認定均影響量刑,另原是否由審國民法官審判及證據裁定等程序也都有違誤等重大瑕疵,影響量刑,具體理由將於7月18日前具狀補陳。

劉若琳的律師則指出,原審程序違背《國民法官法》46條法令,合議庭訴訟指揮也限制律師進行事實陳述並打斷說明,使律師無法進行有效辯論,影響原判決事實認定,且劉若琳始終是無罪答辯,因此上訴,詳細上訴理由會於7月18日前具狀陳報。

法官根據劉氏姊妹提出的上訴理由概要,認定2人在原審裁定羈押的理由包括犯罪嫌疑重大,且觸犯的罪刑分別為最輕10年、12以上;最重本刑無期徒刑的重罪,且有家人在國外,有高度逃亡可能,審酌2人的羈押原因及必要行仍存在,因此當庭諭知2人繼續羈押。

北院判決整理劉彩萱、劉若琳虐童犯行,2姊妹除綑綁剴剴放置桶內,還虐待剴剴裸體、穿尿布躺在地上凌虐及限制其自由等,連剴剴瘦弱、身上多處外傷,也沒積極帶往診所或醫院就醫,最終致剴剴營養不良,全身伴隨至少42處虐待型傷勢引發憂鬱症,至2023年12月24日凌晨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國民法官庭根據檢察官提出的各項證物,並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後,認定剴剴傷勢及憂鬱病症,確遭劉彩萱綑綁、罰站等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最後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再參酌劉氏姊妹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定劉若琳與劉彩萱共同照顧剴剴,劉若琳除刮傷剴剴脖子並將其放置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犯行外,也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剴剴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至提供意見,劉若琳對剴剴行有共同參與的決意即各自分擔行為,屬共同正犯。

法官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剴剴,本應善盡職務,促進剴剴身心健全發育,竟因其年齡與其預想托育孩童有所落差,並得知剴剴為全日托育的待出養幼童,沒有監督者,因此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毫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幼童生前遭受身體疼痛、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結果,使其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之傷痛,犯罪情節嚴重。

國民法官庭審酌,劉彩萱的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又劉彩萱在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才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且迄今尚未與剴剴家屬和解並獲得宥恕,難引刑事修復式司法觀點,對劉彩萱量刑有利認定,另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綜合判斷,僅小幅度下修責任刑毫無實益,因此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至於劉若琳,國民法官庭認為,劉若琳參與犯行程度,認其責任刑上限加重後的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範圍,又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迄今未與剴剴家屬和解或邀得原諒,難以對其量刑有利認定,審酌其勞動能力、家庭支持系統等情狀,僅以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因此判劉若琳18年徒刑。劉氏姊妹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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